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11规则》规定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
第五条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与《11规则》中对应职务晋升的一致;申考的航区、等级、职务及其服务资历应当满足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要求。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分别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一)驾驶专业《航海学》;
(二)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服役的复转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一)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请适任证书;
(二)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
第七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时,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如下信息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申请表;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四)下列有效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1. 内河、海洋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2.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士官技术证书。
第八条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适任证书,应按《11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免于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八)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九)相应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
(十)船上见习记录簿。
上述材料如在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11规则》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原《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1〕106号),以及《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海船员字〔2001〕609号)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