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关于船上海员、乘客及其他人员健康
4月24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第4204号通函补充11号文件(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11),将欧洲委员会(欧委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制定的《船上海员、乘客及其他人员健康保护、遣返和出行安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分发各成员国、有关国际组织及相关方,便于各方在适用时参考使用。
《指南》指出
★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对海上运输和船上人员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邮轮经营人和船东对船上人员(指欧盟公民)返家负有主要责任,无论其在欧盟内还是在欧盟以外的地方下船。
★不区分国籍,应允许海员能够前往他们需要登船的港口及下船返家。各成员国应当指定可以便利海员换班的港口。
★目前大约有60万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海员服务于与欧盟利益相关的船舶上。为确保海上运输的持续性和安全性,欧委会正在采取措施促成和协调各成员国政府的努力以便海员能够在其港口进行换班。
划重点
《指南》的正文部分分为六个章节
一、一般性指南
★75%进出欧盟的商品以及30%欧盟内部市场商品的流通经由海上运输,保证海上运输服务的持续性对欧盟具有核心战略意义。
★为应对新冠肺炎大流行采取的限制措施应尽量不影响商品的自由流通。
★欧盟各成员国应允许海员跨境和过境从而上船履职并在合同期结束后返家。各成员国开展健康筛查时,不应大幅延迟海员的登船或遣返。
★欧盟港口应当在航运业从业人员、港口工人、海员及其他船上人员上下船时,采取保护措施。对于船上人员,无论其国籍,应提供迅速且充足的医疗服务。
★各成员国实施指南中的措施应与航运和港口业界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进行磋商。
二、关于邮轮和其他类型船舶船上人员的遣返
(一)有关邮轮的建议
★安排乘客返回和停航邮轮海员返家的主要责任(可能从欧盟以外的港口遣返,包括必要的包机或其他交通方式的组织)应由邮轮经营人承担。
★对于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该船旗国应允许乘客和海员在其境内某一港口下船。各成员国应为邮轮经营人作出必要的遣返安排和获得恰当的医疗护理提供支持。
★如果船上有人感染新冠肺炎,港口国应考虑让船舶安排感染者在拥有足够能力提供充足医疗护理设施的地方下船。未被感染者或无症状的乘客和船员应进行医疗检测,如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则应下船被带往隔离点,否则应直接遣返。
★出于人道主义,各成员国应为悬挂非欧盟国家船旗的船舶及船上第三国国民下船提供协助,便利其遣返。
(二)有关所有船舶过境和船上海员、乘客下船的建议
★各成员国应实施欧委会制定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人自由行动指南》。
★各成员国应明确合适的港口,以便利船上的欧盟公民以及持有长期居住签证的人员返家。
★邮轮经营人和船东应收集船上人员下船后的目的地,并将此信息和计划的过境方法通报相关主管机关。
★对于因在船上延长逗留导致旅行证件过期的欧盟公民及其家人,各成员国应允许他们持有过期的证件入境。
★如第三国国民因其国内实施旅行限制政策无法返家的,邮轮经营人或船东应当确保其船上安全、医疗和住宿,并与港口国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三)有关停航船舶的建议
★停航船舶的海员遣返主要由船东负责,船旗国应为此提供便利,特别是当交通不便的时候。
三、海员换班
★各成员国应允许海员在其港口换班。
★各成员国应按相关规定免除海员前往其上船履职港口的出行限制。
★各成员国应对海员的出行作出专门安排便利其换班。
★对于需要签证的和因紧急情况未能提前申请签证的第三国海员,各成员国应在边境给予他们签证。
★如确有必要,海员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在船上超期服务。
★新海员上船履职前应进行检测,船东应建立船上安全程序,充分评估风险和已有的防护措施。
四、为海员换班指定
港口
★经与欧委会协商,各成员国内部协调后,应指定欧盟内的若干港口作为海员换班的快速通道。
★这些港口在地理上应分布合理、交通方面便利出行、住宿方面设施完善、能够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并配备可用的福利服务。
★每个月全球约有10万名海员结束合同期,欧盟推荐全球其他国家也采取指定安全无障碍海员换班港口的做法。
五、卫生建议和船舶补给
★海员应享受与岸上工作人员同等的充足的医疗护理,并能够迅速获取任何所需的药品、信息和治疗。
★海员与港口工人、引航员的接触应绝对减少。如不得不接触,应穿戴个人防护设备并保持社交距离。如全船人员健康,且离上一靠泊港超过14天,则他们下船遣返时不应被隔离。
★各成员国应确保船长能够尽早就海员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寻求医疗建议。
★对于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船舶,成员国应确保其下一港或最近港口能够接收,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船舶更改航向。如选定港口缺乏足够医疗条件,应由最近的有能力的港口接收治疗。
★疑似感染或有症状的海员应在下一港进行检测、转移并接受医疗照护。如果船上出现人员疑似感染,所有船上海员应在船上或岸上隔离14天。如疑似感染海员检测结果为阴性或被隔离的海员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免除上述隔离要求。
★船舶有法定义务配备个人防护设备,作为本船补给物资运输的个人防护装备不需要获得(EU)2020/402规定所要求的出口许可。
★应增加船上个人防护设备的数量以确保供应充足。
★船上药品须涵盖世界卫生组织《船舶国际医疗指南》和国际海事组织《船舶经营人对船员健康保护的指南》附件C最新版推荐的药品。
六、对前往欧盟港口的船舶提交附加的有关新冠肺炎更新报告的建议
★海事健康申报表应在抵达欧盟成员国港口前,由船长或船舶经营人授权的其他人员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至少提前24小时;或当航程不足24小时,至少在船舶离开上一港时;或尚不明确靠泊港口或航行中改变靠泊港时,明确靠泊港的第一时间)向成员国指定的主管机关报告。
★建议各成员国要求船长在预计抵港4小时前,将相关信息(包括船上总人数、感染新冠肺炎的人数、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数)通过甚高频无线电(VHF)或最新版海事健康申报表报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