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实习生在船工作期间未获得加班费
2019年12月,PSCO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集装箱船“A”轮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
从船长提供的船员名单了解到该轮有3名实习生,查看3名实习生的海员就业协议发现协议中规定海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者,应视为加班,由船东给予加班费,加班费数额按照海员平时每小时薪资标准计算,如列为固定加班费发给海员的,其计算时长每月至少应等于85工作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海员工作虽超过44小时/每周时,不得视为加班
1.船上发生紧急情况及偶发事件;
2.船舶所在港口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
3.海员工作是由于政府或军方命令,而公司不能获得报酬者。
但协议中仅规定了基本工资而未规定固定加班费和非固定加班费每小时的标准,经查阅三位实习生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和加班记录表,发现3名实习生在船工作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就业协议中规定的44小时,并现场询问了相关船员,证实该三位船员额外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No.1 船舶概况
船舶名称 | “A”轮 | 龙骨时间 | 2003-12 |
船舶种类 | 集装箱船 | 总吨 | 60000 |
No.2 缺陷描述
THREE CADETS WORKING HOURS OVER 44 HOURS PER WEEK FROM 20/AUG/2019,BUT NO OVERTIME COMPENSATION PAID.——16
No.3 公约依据
MLC Standard A2.2 – Wages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1. Each Member shall require that payments due to seafarers working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re made at no greater than monthly interval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ny applicable collective agreement.
No.4 缺陷纠正
船长与公司取得联系,并出具了整改计划CAP(Corrective Action Plan),在CAP中明确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加班费的支付方式及对后续实习生就业协议中加班费计算标准与发放方式的明确。PSCO在审核完CAP后同意该轮航行至下港后对该轮实习生工资进行核发。
No.5 点评及建议
海员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为了能够获得相应的适任证书,需在船进行海上实习。这部分海员大部分刚刚从事海上工作,在签订海员就业协议时,有可能存在本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建议PSCO在检查时应考虑对这部分船员利益的保护,船公司在运营中确保对公约的履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