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谋发展 | 免!免!免!国家出台政策扶
国务院
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个月
其他地区降至1%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措施;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确定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免收罚息。湖北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再贴现5000亿元,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下调支农、支小再利率0.25个百分点。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符合条件的允许等额申请再。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信贷力度,努力使利率比上年明显下降。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小微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会议确定,一是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低息。四是落实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
浙江省
十二项政策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
2月22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十二项政策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财政对疫情防控期间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快递物流等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企业)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 购买,在公路、车站、货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仓库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各地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因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交通运输企业实行相应补助。对公交企业按 2019 年同期运营里程和运营收入,视情予以专项补助;对客运企业2020 年 2 月 18 日以后开通的客运班车按客座率50%的运营收入标准计算,不足部分视情予以补助。
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运营的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给予补助,相关资金可在2020年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中调剂解决,调剂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充分保证公交运营补助和农村客运燃油补助退坡资金及时到位,并发放给相关企业。
《指导意见》还提出,对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了以上4个方面的政策扶持外,《指导意见》还发布要稳定金融存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延缓困难企业税费缴纳时限、减轻企业社保缴纳压力、降低商业保险费用、减轻企业租金负担、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用、严控生产物资价格哄抬涨价等举措,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南沙
37条措施帮扶航运物流企业共渡难关
2月24日,南沙开发区口岸办会同口岸部门,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航运物流企业共渡难关37条措施,在口岸通关便利化方面,支持南沙区航运物流企业共渡难关。
其中,在口岸方面,南沙开发区口岸办设立航运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口岸便利通关工作专班,落实南沙港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作业时限标准,保障疫情期间港口作业正常运行;建立应急防控防疫机制,解决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高政府购买查验服务和航运物流产业扶持资金拨付效率,保障疫情期间企业正常。
南沙海关推行“无接触”网上办理,对防疫专用、捐赠物资,实行“零延时”通关服务;强化冷链物流监管,实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货到随验”等措施。
在海事方面,南沙海事处落实有关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事权下放措施,保障大型施工项目节后复工复产水上安全,开通防疫物资、民生物资、电煤能源等重要物资船舶运输绿色通道,推广“海事一网通办”、港口建设费网上申报缴费等平台应用,实施“不见面”船员自助任解职登记等。
在港务便利方面,广州市港务局海港分局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到期的,可暂不换证,实行延长水运证书有效期措施;推行“邮寄办”,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理,落实“不见面审批”;继续减免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统筹部分,减轻企业负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