狙击船上生活垃圾! 钟南山院士有新发现!
2月22日,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官网发布消息
钟南山院士团队专家、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赵金存教授团队联合国家生物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P3实验室),从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尿液标本中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患者尿液中病毒的分离为全社会2019-nCoV疾病的防控策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信息,对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图1 病毒致细胞病变
左细胞对照右nCoV-2019-28#
图2 间接免疫荧光鉴定
左nCoV-2019-28#右细胞对照
人民网微博报道
对于船舶防控新冠疫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警示和抓手,需要引起航运人的高度重视。
我们都知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如食品残渣、空瓶、罐头盒、木箱、废纸等固体类垃圾,以及包括厕所、厨房、浴室、洗衣房等液体类垃圾。
作为运动的运输工具,船舶的航行轨迹相对宽广,在此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储存或在转运时操作不当造成泄露污染,不光会造成船舶内部人员的交叉感染,还会将船舶携带的病原微生物扩散到外界,使船舶成为行走的新冠病毒船舶工具。
所以在新冠疫情当下,务必对船舶生活垃圾进行有效管控,当从源头入手,这已经成为我们精准抗疫的一个重要抓手。船上应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装置,加强航行中船舶垃圾存放,规范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程序,对于转运时期污染物空间进行有效杀毒,强化船舶防污染设备规范管理,努力做到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零排放标准。
以下为疫情期间,有关船舶垃圾处理的六问六答
01疫情期间船舶生活污染物如何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应严格控制生活污染物转移处置。在港船舶需排岸接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在作业前申请海事部门进行处理,比如有的地方海事局要求船舶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告,报告后由经备案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作业期间船方落实好相关防污染措施。对由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始发或经停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需上岸处置的,船舶应提前声明报告,在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密封或消毒等措施后,交接收单位接收转移。
02疫情防控期间,垃圾接收作业需要报告哪些信息?
船舶和垃圾接收单位双方确认人员无相关症状后,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向作业地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动态,并在接收作业完毕后将实际作业情况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提醒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在作业开始前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了解船舶船员健康状况,发现船员存在“新冠肺炎”相关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立即将了解到的船舶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部门同意前不得安排垃圾接收作业。
03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哪些防护措施?
作业前,双方用自带的体温检测仪检测体温,并告知对方,一旦发现参与作业的人员存在“新冠肺炎”相关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作业过程中,垃圾接收单位应充分做好垃圾接收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为接收作业人员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检测仪等防护物资,可制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垃圾接收作业接触人员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作业接触人员。船舶应要求船员佩戴口罩、手套、眼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做好人员防护。
04垃圾接收前,需要船舶做哪些处理?
接收作业过程倡导“无接触”式作业。船舶应提前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装入牢固的垃圾袋中并进行封闭,对垃圾袋外部使用消毒液进行必要消毒,特别是对船员用过的口罩、手套等防护废弃物应进行单独分类、封装并标注“防护废弃物”。在接收人员到达现场前尽量将垃圾送至船下。
05船舶进行垃圾消毒等作业存在困难,怎么办?
接收作业中船舶与接收作业方应相互配合,如来港船方实施操作存在困难,由垃圾接收人员协助完成垃圾封装、消毒等操作,整个作业过程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保持安全距离,倡导“无接触”式作业。
06垃圾接收后如何处置?
垃圾接收作业结束后,垃圾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垃圾尽快送到垃圾处理单位,由垃圾处理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将垃圾在接收单位或接收车辆长时间留置。垃圾接收单位应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处理时间、数量、方式等。
,船舶在疫情期间要经常检查卫生间管道有无反水、漏水,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免出现任何有可能的病毒传播,让新冠病毒寸步难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