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IMO第三次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通函
2月19日,IMO发布了主题为“COVID-19–相关IMO文件的实施和执行”的第4204号通函件的补充件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1,再一次为航运业提供防控感染的信息和指导,China PSC持续为您做专题推送。
1、几点建议
为克服这项严峻的挑战,补充件提出以下建议
1.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公司和船长应进行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乘客可以上下船,货物作业可以进行,船舶可以进出造船厂进行修理和检验,物资和供给可以装载,证书可以颁发,船员可以交换;
2.避免对船舶、人员和船上财产的进港施加不必要的限制或延误;和
3.希望所有成员国相互理解和密切合作,以克服实施相关IMO文件的挑战。
2、相关条款
补充通函件中列明了COVID-19的爆发对航运业带来的影响所可能涉及的相关公约条款,公约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
5.第A.1119(30)号决议,《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
,补充件转发了IMO秘书处收到的来自国际劳工组织的收文
“在冠状病毒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优先考虑有效保护海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必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的所有海员均受到适当措施的保护,并确保他们在船工作时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医疗护理;《公约》还要求港口国确保在其领土内船舶上的需要紧急医疗护理的海员能够使用岸上的医疗设施。”
补充件指出IMO将继续密切监测局势,酌情提供补充资料,并将提请本组织的有关机构注意这些事项,特别是海事安全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ChinaPSC提醒各有关方注意IMO发布的此则补充通函件,并将持续关注国内外业界关于病毒防抗所涉及履约及港口国监督的最新发布,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