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特殊期, 船员航程中突发疾病,如何获准上岸
自世界卫生组织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来,各国纷纷加强对来自中国的船舶检疫措施,且不少国家已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对中国公民或来自于中国的人员采取不同程度入境管制措施。
面对突发疫情,各国自2020年2月1日起采取的入境管制措施,拒绝在14天内挂靠过中国港口的船舶进港,此种举措对国际航运企业运营、船员管理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近日,瀛泰航运法律服务与医事健康法律服务团队即接到了航运企业咨询,在该企业所属船舶上服务的一名船员,在航行至新加坡水域突发疾病,如不紧急进行岸上救治,则可能危及生命,尽管该等疾病并非疫情肺炎,但由于疫情期间各国针对相关船舶及人员采取的管控措施,安排患病船员上岸治疗遭遇了巨大的困难。在非疫情期间可以迅速采取的救助措施,在目前情况下,显然已经无法顺利实现,可能采取救治措施的沿岸国家均就船舶进港机船员上岸进行紧急救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是否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相关国家移民边防、检疫卫生等机构的批准,关乎船员生命安危,也给非常时期航运企业提出了严峻的问题。
在上述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对于患病船员病情的准确科学描述,对于急需紧急救治的必要性的科学判断,有理有据的提供报告文件是船员获准岸上进行医疗救治的重要前提条件,而集合保赔协会、岸上代理服务机构力量,依托国家驻当地使领馆的全面支持进行有效沟通,形成救助合力是救助成功的关键所在。在第一时间,针对患者救治紧迫性的要求,本所医事健康团队就其患病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从医学角度进行判断,并联合企业专业医疗人员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与病情描述,及时向拟驶入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在保险、代理、我国使领馆的通力协助下,为船员生命救治最大程度的争取时间,目前,患病船员已经成功上岸救治。
回顾过往的紧张的十几个小时,我们注意到,在非常时期,面对由于疫情导致的与我国相关的船舶与船员遭受限制的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应如何做好事先应对措施,尤其是针对货运船舶,如何在第一时间就船员所突发急病予以准确科学的判断与描述,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调动各方面资源解决问题,切实保障船员人身安全与健康,需要引起航运企业的充分重视。就此,我们针对此种情形,对目前各国的限制措施做了梳理,结合此次事件的处理经验,提出以下建议性操作方案,供相关企业与部门参考,并祝愿在非常时期仍然坚守岗位的广大船员健康平安。
一、目前各国政府对中国船员入境采取管制措施情况
根据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期有关国家就防控信息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截止2020年2月3日),共有84个国家对中国公民或来自中国大陆外国人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其中部分航运国家采取了严格入境管控措施,我们列举主要航运国家如下
01
新加坡自2020年2月2日起,中国公民及在过去14天曾经去过中国大陆的旅客(包括非中国籍旅客)禁止入境新加坡,新永久居民和长期准证持有人可入境并自行主动申请14天休假;暂停给中国护照持有者发放各类新签证,之前已签发的短期签证和多次入境签证以及签证过境便利措施均暂停适用,期间持有人不允许入境。
02
澳大利亚自2020年2月1日起禁止所有从中国大陆出发的人员入境(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以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配偶除外)。
03
美国美东时间2020年2月2日下午5时起,过去14天内访问过中国的外国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除外)将被暂时禁止入境。
中国船员作为中国公民,在其所在船舶挂靠上述国家港口时,同样受严格的入境管控措施限制,禁止入境。考虑目前疫情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后续更多航运国家效仿同样将采取严格入境管控措施。
在此大环境下,若在航行过程中船员突发疾病(非疫情病毒),如何获准上岸医疗,保障船员生命健康,对航运企业尤为重要,航运企业应当针对目前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于可能发生的上述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可援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下称“劳工公约”),要求批准中国船员上岸医疗
01 援引劳工公约前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并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该公约的目的是为海员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被称作海员的“权利法案”,并与SOLAS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
中国于2015年11月12日批准加入该公约。截止本文撰写时,共9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该公约。多数航运国家是该公约成员国,不少目前已采取严格入境管控措施的国家也是该公约成员国,如新加坡于2011年6月15日加入该公约;澳大利亚于2011年12月21日加入该公约。不过,美国至今未加入该公约。
,由于中国已是劳工公约成员国,中国船员能够援引劳工公约前提是,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国属于劳工公约成员国。对于美国等非劳工公约成员国国家,则不受劳工公约约束。
02援引劳工公约的内容
劳工公约规则4.1船上和岸上医疗目的是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其第3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使用成员国的岸上医疗设施。”
根据劳工公约第六条规定,规则和守则A部分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各成员国保证尊重规则中规定的权利和原则,并按守则A部分相关内容规定的方式实施每条规则。
,我们认为,在船舶挂靠劳工公约成员国的港口时,对于需要紧急医疗的中国船员,航运企业可根据劳工公约规定向挂靠港申请岸上医疗措施,挂靠港所在国应确保为中国船员提供岸上医疗设施。即使该国因新冠病毒疫情已对中国公民采取严格入境管控(如前述新加坡、澳大利亚),只要该国系劳工公约成员国,则应履行成员国的义务,为紧急需要医疗的中国船员提供岸上医疗。
,劳工公约导则B4.1.3 岸上医疗做了更多细化规定,如应采取措施确保海员在港口时能够(a)在生病或受伤时得到门诊治疗,(b)在必要时住院治疗;应采取适当措施便利生病海员的治疗。特别是,应不论国籍和宗教信仰,毫无困难地立即接受海员进入岸上诊室和医院,并在可能时,应安排补充海员可用的医疗设施,保证必要的连续治疗。虽然劳工公约守则B部分为非强制性,但各成员国在履行责任时也应予以充分考虑。
03 中国船员上岸医疗费用承担
劳工公约标准A4.2.1船东的责任第1款(b)(c)(d)项规定(b)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c)船东应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以及(d)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船东应有责任支付丧葬费用。
劳工公约守则A部分的规定同样具有强制性,,中国船员在境外港口下船上岸医疗的费用,应由船东承担。,根据劳工公约标准A4.2.1船东的责任第1款(b)项规定,船东还应提供财务担保。
三、对航运企业建议
原则上,虽然目前处于新冠病毒疫情特殊时期,但劳工公约依然能够确保中国船员在外国港口突发疾病需紧急医疗时,由公约成员国提供上岸医疗保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工公约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第1款第(d)项规定“1. 各成员国应确保采取措施向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需的治疗,这些措施应(d)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一致限度内,保证向船上海员或在外国港口下船海员免费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 劳工公约导则B4.1.4 对其他船舶的医疗援助和国际合作第2款“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领域的国际合作应以成员国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商为基础。”即,航运企业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中国船员上岸医疗时,关于上岸许可、上岸医疗等程序方面,应符合成员国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需注意是否与成员国存在其他双边或多边协议等规定。
,并结合此次事件的处理经验,当航运企业在疫情特殊时期遭遇船员在外国港口突发疾病(非疫情肺炎)时,我们提供如下建议
1、在船上发现第一时间,迅速判断疾病是否需要紧急下船医疗的疾病,必要时咨询专业医事人员,了解疾病情况、发展态势。,航运企业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事先做出安排,安排可作出专业、及时判断的医疗咨询与远程诊断的资源,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事实与科学依据的情况报告,以在船员救治过程中争取到宝贵的时间,最大程度的方便拟上岸国家相关机关做出判断并予以审批,缩短时间,保障救治的及时有效。
2、在向挂靠港所在国海事主管机关与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中国船员下船医疗时,应详细描述病情以及不立即治疗的后果,强调符合“紧急医疗”的事实,,申请时必须注明依据是劳工公约规则4.1船上和岸上医疗第3款,以确保申请能够最大可能的获得批准。
3、识别挂靠港所在国是否为劳工公约成员国,了解该国在特殊时期是否采取入境管控限制的措施,在可能存在多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具有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家,以免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救治延误。
4、,应注意了解该国就上岸许可、上岸医疗等程序方面特别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双边或多边协议,保障中国船员上岸医疗可行性。
5、就上岸医疗费用,提前准备充足资金,必要时做好提供财务担保准备。
6、应当与船舶保险机构、船舶代理、海外派出机构,尤其是我们驻当地使领馆在第一时间取得联系,并求得有效帮助,形成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合力,确保船员生命安全。
来源瀛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