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渔民被撞溺亡 肇事船员心存侥幸获刑两年
水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停船施救,切勿心存侥幸,一走了之。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原广东海事公安局办理的一宗水上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驾船与一渔船发生碰擦,致一渔民落水溺亡后离开现场,被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2月14日凌晨0时许,西江佛山河段河清水闸水域,“粤三渔810XX”渔船上的渔民陈某和妻子姚某正在收网,船外几十米突然冒出一艘黑色大船,快速向他们逼近。陈某、姚某见状,立即摇桨躲避,但渔船船尾仍然遭到了重击,姚某不慎落水失踪。随即,大船消失在夜色当中。妻子落水后,陈某着急地四下寻找无果,无奈离开现场,向上游的渔政船求助。5天后,姚某的尸体在下游水域被发现。
“当时江面一片漆黑,一条很大很高的黑色船向我们驶来,只看到船上有白色的灯,船上有什么标记、什么人,就看不清楚了。”陈某无法清晰描述肇事船只,最近的水域监控也有数百米之遥,未捕捉到事发经过,加上事发后肇事船离开现场,未主动报告,给公安机关和海事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肇事船带来了巨大困难。经过数月的走访和调查核实,通过核查船舶AIS记录和油漆鉴定等手段,相关部门最终认定“某旺999”轮正是肇事的船舶。
经原广东海事公安局查明,事发当日,值班驾驶员吕某驾驶“某旺999”轮在该水域向上游航行时,想要“超车”越过右前方的另一艘大船,但由于未保持正规了望、未按规定鸣放声号等原因,导致轮船碰擦到了前方作业的渔船,渔民姚某不慎落水。发生事故后,吕某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就离开现场,不仅心存侥幸,而且事后不配合海事调查。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的刑事判决也为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此之前,肇事人及肇事船拒不赔偿,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久拖未决。
广东水警提醒,水上环境复杂,特别是夜间行船,视线受阻,盲区较大,应注意保持正规了望,切勿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施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决不可存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