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沿海设区市县政府将设海上搜救中心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于9月27日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57条,分别从搜寻救助组织、预警与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救援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海上搜寻救助是社会公益事业,《条例》明确,“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施救,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条例》指出,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
海上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为确保搜救工作的上下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责任。
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时,除了专业的救援力量外,社会救援力量的协助与支持是不可或缺的资源。“尤其是事故发生后,在专业的救援力量到达前,遇险人员附近的船舶、设施等的搜寻救助,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海上搜寻救助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突发事件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开展搜寻救助;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由先期抵达突发事件现场的船舶承担。
海上搜寻救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救援中应当坚持科学施救,《条例》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咨询制度,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还需要做好充分的预防和预警。《条例》指出,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制度,积极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气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信息,按照国家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海上搜救中心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救援过程中始终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石晓介绍,《条例》要求,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撤离救助人员。
,《条例》强调通过制度建设和平台信息化建设,确保救援保障及时有效。《条例》规定,海上搜救中心设置并公开12395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健全海上搜寻救助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二十四小时值守。“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和通信联络制度;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从事海上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政府应当加快海上搜寻救助指挥平台信息化建设,推动气象、海洋、指挥、监测等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