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听高频,如此“脱管”怎保安全
案例
2018年10月15日1600时,南疆海事局接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通报,平潭籍散货船“Y”轮疑似存在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违法行为。
后经核实,2018年10月15日1440时左右,“Y”轮进天津港至主航道42号浮筒附近时,三副李某在该轮VHF设备运行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数次未应答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HF14频道的呼叫,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事故或险情。
最终,“Y”轮三副李某被南疆海事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配图与本案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注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规定请见文末“延伸阅读”。)
(配图与本案无关)
小马哥有话说
在进港过程中,狭窄的航道内,交管中心的呼叫必定是有提醒或询问的需要,“Y”轮这种不守听高频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广大船员朋友们,不论船舶是航行还是锚泊状态,请您一定要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听从交管中心指挥,共同维护安全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作者 | 马海鲲 (南疆海事局 散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