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请严格分类按规排放
你,是,什,么,垃,圾?
——2019年灵魂拷问Top.1
没错,在这“9102年”,时不时尚的标准只有一条——看你懂伐懂 垃圾分类。
就在前阵子,时尚届扛把子“阿拉上海银”在全国掀起“垃圾分类大潮”,更用其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坚决背水一战、分类到底的勇气,把老阿姨直击灵魂的拷问“你是什么垃圾?”送上了热搜。
其实,相比于陆路,
海上船舶垃圾分类早早就已打响战役。
国际海事组织于1973年颁布《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在海洋方面作了安全规定。
1983年,我国制定并发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在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今天就一起学学,
船舶垃圾分类&排放的那些事儿~
01、什么是船舶垃圾(garbage from ships)?
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I、III、IV、VI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02、船舶垃圾如何分类?
根据MARPOL2016年修正案要求
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
A-塑料 B-食品废弃物 C-生活废弃物
D-食用油 E-焚烧炉灰渣 F操作废弃物
G-动物尸体 H-渔具 I-电子废弃物
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
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渔具,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如下图)
其中,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如下图)
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
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只要符合下列参数,该货物残余将被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
① 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
② 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
③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21A类或1B类;和/或
④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类;和/或
⑤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
⑥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或
⑦ 包含或组成物为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塑料原料颗粒(包括粉碎、研磨、切碎或浸渍或类似材料)的固体散装货物。
03、货物托运需进行申明?
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申明格式见下表),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04、有何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就船舶排放垃圾而言,部分海域由于其海洋地理和生态条件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此类海域称为特殊区域。(MARPOL附则Ⅴ)
根据本附则,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
【敲黑板】
中国沿海海域均不属于特殊区域。
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船舶垃圾作了明确规定。
7.1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7.1.1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7.1.2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7.1.3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7.1.4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7.1.5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7.2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BUT,凡事总得有点例外——
05
例外情况有哪些?
1、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至最低限度。
3、渔具意外灭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灭失。
4、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
5、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
06、还有什么其他要求?
为了避免船舶垃圾造成海洋污染
1)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垃圾的排放要求。
2) 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MARPOL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3)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
4)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须配备《垃圾记录薄》。
① 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
② 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记录须包括日期和时间、船位、垃圾的种类以及排放或焚烧垃圾的估计量。
③ 《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该记录簿在完成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④ 若发生上文第二条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灭失,须在《垃圾记录薄》中予以记录,或者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须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
【 附加重点,敲黑板 】
① 距最近陆地,不是距最近海岸线或岛屿,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的其领海的基线。
② 本文未考虑固定或浮动平台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