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艘外籍游轮把船名更名为“尊重”,只为致敬
8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尼莉莎”轮船舶扣押纠纷案。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天际国际集团公司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M/V Nerissa),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特别规定,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放弃伦敦仲裁,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2019年3月11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天际国际集团公司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了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当日发出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扣押于青岛港。
2019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二、将 “尼莉莎”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扣押船舶命令,于2019年4月20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
2019年4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青岛海事法院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在扣押外轮后,准许船舶继续营运,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为 “一带一路”沿线和“上合组织”国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的连环诉讼风险,赢得了赞扬和尊重。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给予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崇高的敬意!该案的成功处理,体现了中国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树立了中国法院的良好国际形象,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