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江中捕鱼溺亡 家属起诉过往21条船索赔近百
男子江中捕鱼不慎落水身亡,男子家属一怒起诉当时过往江面的21条船舶,要求赔偿98.6万元。
据了解,溺亡男子徐某,安徽人,近几年一直在宁波务工。务工期间,他与四川女子李某结识并生下3个女儿。两人的租住地就在宁波姚江边上,所以徐某平时会用汽车旧内胎当“船”到江上捕鱼。
2016年11月4日中午,徐某的三女儿出生半月有余,徐某为给李某补养身体,便扛着旧内胎到慈城镇附近的姚江段捕鱼。
事发当天,徐某哥哥也在现场,不过一直待在岸边,帮徐某照看孩子,“当时我看到有船只行驶到了他捕鱼的地方,几艘船一过,江面上就看不见他人了。”据徐某哥哥回忆,不过因距离较远,他并未看清徐某的落水经过,也未看清船只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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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消失在江面后,徐某哥哥随即报警,宁波三江口海事处接警后出艇赶赴事发水域展开搜救。两日后,徐某尸体被打捞上岸。经过检查,徐某身体一侧发现了外伤,徐某亲属认为该外伤是驶过的船舶造成的,所以当时经过的船舶都有嫌疑。
根据在姚江船闸运营公司提供的过闸情况表,当日10:58-16:23期间,经姚江船闸去往余姚方向共有7班21条船通过,这21条船分属于绍兴、杭州、宁波、湖州及江苏淮安、安徽亳州等地的8家公司。
2017年5月9日,李某以徐某的3个女儿为原告,将这21条船的船主8家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8家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8.6万元。
审理过程中,海事法院法官也到了事发水域实地查看。发现该段江面宽阔,目测可能有百米以上,徐某出事地点位于河道拐弯处,水流偏急,假如有船只通过可能会激起更大的波浪。因该河段附近没有其他固定设施,也没有安装监控设施,,事发时的情况根本无法取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死因不明,不能确定其身体的外伤是由船舶航行造成。徐某哥哥作为现场目击者,也只是猜测徐某落水可能和船舶经过有关,具体落水时间也不能确定,仅凭猜测不能判定就应由驶过的船舶承担法律责任。
,21条船的航行行为本身为正常航行,不能视为共同危险行为。,徐某亲属以21条船的8家船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李某代表徐某3个女儿提出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安全防护很重要
海事法院办理此案的姚法官介绍,法院在审理一般的人身伤亡案件中,认定构成侵权责任需要这样几个要件一是有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就是存在造成人身伤亡的具体侵害行为;
二是有已受到侵害的事实,有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
三是侵权行为和所受的伤害有因果关系;
四是侵害人存在过错。
此案虽然有徐某死亡的事实,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没有证据证明航行的船舶对徐某实施了撞击等侵权行为,21条船也不可能共同对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故法院不能认定由21条船的8家船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姚法官还提醒,宁波地区水系发达,经常有人像徐某一样用报废汽车内胎到江中捕鱼,只是在轮胎上放置一块木板,且没有戴救生设备下水。这本身也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市民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