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茂101”轮徐玉峰、刘绍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
2018年1月24日,“同茂101”轮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主犯徐某某等5人因罪被判处四年五个月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罚金,另有14人因罪获刑2年到4年又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到4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在被告人“同茂101”轮机工长徐某某、水手长刘某某、大副张某、二副李某某等人的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某的默许下,伙同其他十四名船员,先后七次采取不破坏铅封的手段,由“同茂101”运输的铜精矿粉并予以销赃,非法获利41万余元。
一审图片
据了解,被告人作案前会准备好铁锹、绳子和编织袋,待船舶航行到公海后,于晚上10点后进行。由于货物装毕后会在舱门打上铅封,为了不破坏铅封,由机工长或水手长将舱梯口的螺丝松开,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进行装袋,用电葫芦将装好的货物用机器拉至甲板,藏于船头道门下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
当货物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大副张某或机工长徐某某就会联系买家销赃。一般利用抛锚时机,被告人和提前联系好收赃的买家约定集合位置,在海上将的以及扫舱底获得的铜精矿粉卖掉。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等14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本案14名上诉人,并听取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杰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判书详细记述了该案的事实、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经证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各上述人的上诉理由以及各上诉人的驳回理由等。
审判书声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就意味着,所有涉案人员的判决尘埃落定,再无上诉的可能!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违法乱纪之事,要坚决杜绝,望大家谨言慎行,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