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汛期船舶航行安全管理注意事项
当前长江已进入主汛期和台风高发期,为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稳中向好的局面。港航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航运公司要高度重视台汛期海轮进江安全,要针对台汛期特点,召开专题会进行部署,分析台汛期海轮进江航行风险,制定船舶进出锚地、航经河口、靠离泊、横越、掉头等针对性航行安全操作须知,扎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要选择船舶状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投入长江江苏段港口营运,尽量不安排老旧船舶、肥大型船舶进出江;
要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到各船舶,并加强对船方的督促指导。各航运公司、引航机构要安排熟悉长江通航环境,技术水平高的驾引人员上船任职或担任引航工作。
二、认真做好关键性设备及船舶管理
要加强对船舶主、辅、锚、舵机等关键性设备的检查保养。
海轮进江前,应开展关键性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可靠使用。
三、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
各航运公司、船舶要结合航经水域通航环境特点、船舶技术状况、驾驶人员操纵技能等因素,优化航行操作方案,特别是航经如裕隆洲花水区等特殊航段,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持合理航速,维持有效舵效,选择合适的时机通过。
自引进江的大型海轮还可主动联系交管中心,寻求帮助。聘用引航员的船舶,引航员登轮后,应与船长充分沟通交流,掌握船舶操纵特性。航行过程中,应谨慎操作,留足安全余量,并切实落实备锚了头等安全措施。小型船舶严禁占用深水航路航行和淌航。
四、落实台汛期船舶航行速度和尺度等限制要求
台汛期长江流速较快,大型海轮应控制船舶装载量以减少船舶吃水,确保船舶最低航速不低于《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规定的最低航速。
正常航行时航速低于4节(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上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航速低于6节)的海轮不得进入长江江苏段。进出江海轮必须严格执行《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淡吃水和船舶最大长度必须符合有关受限船舶规定要求。
五、加强夏季高温期间的危险品运输管理
夏季一直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多发季节,相关单位和船舶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保障作业安全;
针对辖区夏季高温天气危防作业特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六、严格做好船舶靠离泊及靠泊期间安全
(一)码头单位应严格落实《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根据码头前沿实际水深情况和核实的靠泊等级选择合适的船舶靠泊作业,船舶减载靠泊不得突破码头靠泊能力的相关限制性要求。
(二)船舶靠离泊,应根据潮位、水流选择恰当的时机,配备足够马力的拖轮协助,靠泊时应抛外档锚并合理加带缆绳,保持缆绳平衡受力。要强化船舶靠泊期间的值班,值班人员应对船舶靠泊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根据潮水涨落情况和船舶装卸情况及时调整缆绳。
(三)船舶要选择合适的锚地锚泊,尽量抛双锚,无靠泊计划的要尽量不安排进江。严格遵守锚泊值班规定,加强对锚位的监测和安全巡查,并备车机动,防止发生走锚等安全事故。
七、各航运公司和船舶要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