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项目适用性分析
一些船舶缺陷,包括滞留缺陷,可能会适用某船,但不适用于其他船。依船舶总吨、龙骨安放时间、船长、船舶种类、检查时间等的不同,缺陷的适用性也是不同的。
下面罗列的缺陷,是笔者几年来对直接或间接遇到的PSC滞留项目,针对国际公约规则进行的整理,并对缺陷的适用性做的分析备注,供大家参考,部分缺陷在一些人眼里,可能不应是滞留缺陷,不过这不影响我们作为缺陷,在船舶自查时参考(部分显而易见的救生、消防和防污染方面滞留缺陷,这里未纳入统计)。
本次统计,旨在抛砖引玉,错误或不全面的地方,还望指正。
SOLAS船长及甲板部分
1、第二台雷达有效直径不足250mm(CV/R12,MSC.64(67),适用于1999.1.1以后建造,3000-10000总吨船舶要求,如果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SE证书Form E上标有第二台雷达,那么也适用此要求)。
2、救生/助艇前后艇钩不能释放,或不能带负荷释放(CIII/R41.7.6,1986.7.1以后建造)
3、救生艇释放位置看不到水面(CIII/R16.3,1986.7.1以后建造)。
4、消防员装备房间应急照明不能工作(CII-1/R43,1984.9.1以后建造)。
5、救生艇超过3个月未做入水操作(CIII/R19.3.3.6,1986.7.1以后建造)。
6、驾驶台舵机执行油柜低液位报警故障或根本未安装(CII-1/R29.12.2,1984.9.1以后建造。CII-1/R29.12.3要求舵机补充油柜容量大于执行油柜容量,要求时间同前)。
7、驾驶台两侧无电经罗复示器(CV/R12.4.2,1984.9.1以后建造,1600GT以上)。
8、火灾两分钟后,没有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舱发出声响报警信号(FSS C9/R2.5.1.1,2002.7.1以后建造)。
9、通用报警装置不能自动发出七短一长声光报警(CIII/R6.4 & LSA7.2.1.1,1998.7.1以后建造)。
10、CO2间内用于机舱固定灭火的双套控制系统,没有装在同一个释放箱内(CII-2/R10.4.1.5 & FSS C5/R2.2.2,1994.10.1以后建造)。
11、计划航次的部分海图未提供上船(CV/R27,所有船)。
12、消防隔离阀位置不当(CII-2/R4.6.3,1984.9.1以后建造)。
13、生活区内或露天甲板上用作脱险通道的走廊和梯道净宽度不足700mm,或其两侧均未安装扶手,或对应梯道的门宽不足700mm(FSS/R13.3,2002.7.1以后建造)。
14、舵机没有断相报警,或不能正常报警(CII-1/R30,1984.9.1以后建造)。
15、航次计划不是泊位到泊位、计划中有遗漏的航段、或船长批准错误的计划(C V/R34 & IMO A.893(21),所有船)。
16、通往货舱的固定灭火CO2管子烂穿(CII-2/R10.7,1980.5.25以后建造)。
17、生活区储物间存放油漆,或油漆间固定灭火装置不能工作(CII-2/R10.6.3.1,2002.7.1以后建造)。
18、超过2平米的船员房间作为储藏室使用,但门仍是B-0级防火门(CII-2/R44,1984.9.1以后建造)。
19、货船进水报警装置不能正常工作(CXII/R12,散货船或单货舱杂货船)。
20、船上无法提供最近一次救生艇架每五年的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11.2,1998.7.1以后建造)。
21、五年内两次坞检时间间隔超过36个月(CI/R10,所有船)。
22、SMC或ESP等证书或文件原件不在船上(SOLAS Part B/Ann 2,所有船)。
23、更换超过全船人数25%的船员,但在离港后24小时内未做救生和消防演习(CIII/R19.3.2,所有船)。
24、生活区或露天甲板斜梯角度超过50度(FSS/R13.3,2002.7.1以后建造)。
SOLAS轮机部分
1、主副或应急电发机高压油管漏油报警不正常工作或未安装。(CII-2/R15.2.9,所有货船,但对1998.7.1以前建造的375KW以下的柴油机,可用整体护罩代替漏油报警)。
2、副机进机燃油阀的操作关闭位置,离柴油机小于5米,且和机器之间没有屏障(CII-2/R4.2.2.5.5及MSC.1/Circ.1321,2002.7.1以后建造)。
3、机舱超过500ml的滑油贮存柜未安装速闭阀(CII-2/R15.3,1984.9.1以后建造)。
4、机舱斜梯角度超过60度(FSS/R13.3,2002.7.1以后建造)。
5、驾驶台与应急操舵处联系电话故障(CII-1/R29.10,,1984.9.1以后建造)。
6、只有一个日用轻油柜用于副机(CII-1/R26,1998.7.1以后建造)。
7、机舱燃油柜液位计是玻璃板式,但在液位计和油柜之间未装设自闭阀(CII-2/R15.2.6.2,1984.9.1以后建造)。
8、机舱固定式水雾喷淋灭火装置无法正常工作(CII-2/R10.5.6,2002.7.1以后建造,2000总吨以上)。
9、机舱A-60防火自闭门无法关闭(CII-2/R47.1,1984.9.1以后建造)。
10、机舱燃油沉淀柜速闭阀不工作(CII-2/R15.3,1984.9.1以后建造)。
11、应急发电机启动电瓶不是存放在应急发电机室内(CII-2/R44.3.3,1986.7.1以后建造)。
12、机舱燃油日用柜、沉淀柜和滑油柜的透气管的布置,不能在破损时有效防止海水或雨水溅入油柜内(CII-1/R26.11,1986.7.1以后建造)。
防火分割
注货船防火分隔是SOLAS公约1981年修正案以后CII-2章才有的要求,所以只适用于1984.9.1以后建造的船舶。
1、机舱风机风筒与生活区梯道等相邻侧未做A60。
2、机舱和舵机间(应急消防泵在舵机间)A60不完整。
3、生活区过道墙壁上速闭阀箱和机舱相邻侧A60不完整。
4、穿过A60级甲板或舱壁的电缆套管未做A60保护。
5、驾驶台操纵台下面的甲板A60材料不完整。
6、机舱和生活区相邻门框A60不完整,无法有效阻止烟气通过。
7、A-60防火分隔,在限界面处没有向低防火等级延伸450mm(CII-2/R9.3.4,2002.7.1以后建造)。
LL公约
1、载重线标志、吃水线与国际载重线证书不符(所有船)。
2、舱盖有洞或关不严、舱盖锁紧装置缺失或锈蚀严重、密封胶条损坏(R14/16)。
3、压载舱空气管损坏(R20)。
4、舷窗烂穿(R23)。
MARPOL公约
1、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污水排放时间,和油分计记录不符(MEPC.107(49),2005.1.1以后建造)。
2、油水分离器在使用清洁水冲洗时,15ppm装置不报警(MEPC.107(49),2005.1.1以后建造)。
3、船上无法提供上一次换证检验时15ppm报警装置的校准证书(MEPC.107(49),2005.1.1以后建造)。
4、机舱污水井通往污水储存柜管路被拆掉(污水有直接排出海的嫌疑)。
5、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不工作,或油分计打印设备不工作,或排油三通阀不动作(ANN I/R16)。
ISM及其他
1、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没有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ISM6/STCW/MLC2006,所有船)。
2、船员对救生、消防等演习不熟练(ISM6 & 8,Res.A.1052(27))。
3、轮机员对油水分离器操作不熟悉(ISM6)。
4、外籍船员持有假适任证书(SOLAS/STCW)。
5、船上未按SSP要求进行保安演习(ISPS13.5)。
6、船舶两次内审时间超过12个月,且没有适当理由(ISM12)。
7、船长未按体系要求进行SMS管理复查(ISM5)。
8、船旗国签发的船员证书过期(STCW)。
9、部分前一港PSC检查中提出的17缺陷,在后一港检查时发现仍未整改(ISM9)。
10、多项因船舶保养、记录等SMS运行失当的明显证据,导致滞留。
11、把桅灯(225度)当成尾灯(135度)安装(COLREG)。
12、两盏失控灯的垂直距离不足2米(COLREG)。
13、失控灯被主桅遮档角度超过6度(COLREG/Annex I/R9)。
12、船员发放工资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公司拖欠船员工资(MLCA2.2)。
13、船员就业协议由船长和船员签订,但船长无法提供公司的相关授权(MLCA2.1)。
14、船员就业协议不在船,或过期(MLC A2.1)。
15、船上的投诉程序未按DMLC PART II执行,且信息未更新(MLCA5.1.5)。
16、船上没有提供给船员一份投诉程序的副本(MLC A5.1.5)。
17、登轮梯口处没有保安控制(ISPS)。
18、船舶没有准备下航次足够的食品(MLC A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