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内河生活污水排放检查,都查些什么?
2018年1月份,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放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南京栖霞海事处辖区为例,简单介绍一下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现场监督检查的要点。
一、什么是生活污水?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定义是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
黑水包括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二、哪种生活污水是禁止排放的呢?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的定义是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简而言之,现场监督检查中最常见的就是卫生间的污水在没有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是禁止排放的。像厨房和洗浴的污水暂时没有禁止排放的要求。
三、内河船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排放生活污水呢?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可以简单描述成以下几点
1、生活污水必须是经过处理装置处理的;
2、船舶必须是航行中的,航速没有要求;
3、船舶应当避免在停泊、锚泊期间排放;
4、船舶排放应当避免水源地;
5、船舶排放期间应当无可视漂浮物。
四、海船在内河航行期间应当如何排放生活污水呢?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有着距离最近陆地距离,航速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海事部门认为无论是沿海航行海船还是国际航行海船在进入内河应当遵循内河的排放要求(排放的标准同内河船舶的上述要求)。
五、现场检查需要查哪些内容?
生活污水是否满足排放要求,主要是看五日生化需氧量(BOD)、耐热大肠菌群数和悬浮物三个指标,但现场监督检查期间检查这三个指标显然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检查重点主要是什么呢?
(一)检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目的是看生活污水处理的型式。对于内河船舶一般是粉碎消毒式,消毒的方法有投药和紫外线消毒等方式。对于海船一般是粉碎消毒式或粉碎式,有的也可能是采用集污舱存贮。
(二)检查生活污水排放、投药和维保记录,目的是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对于投药的,需要检查药品的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三)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路情况,目的是看生活污水是否存在未经处理排放的情况。
六、常见问题及处理?
(一)海船采取粉碎式处理方式的,需要核查最近一次排放记录。检查的资料包括《航行日志》,主要看从海上进入内河的时间点;《生活污水排放记录》,主要看排放点的经纬度,判断是否符合在海上排放的要求(4海里和12海里的要求有区别)以及留存的量;现场通过集污舱观察孔看水位情况,如无法观察,按每人每天不少于0.03立方计算全船的生活污水产生量,结合在内河航行时间判断。如集污舱容量明显不够时考虑行政调查,必要时要求船舶安排接收设施接收。
(二)采取粉碎消毒方式处理的,需要核查每次的排放记录。检查的资料包括《航行日志》,主要看是否在锚泊和靠码头期间进行了排放;《生活污水排放记录》,主要看排放地点是否远离了饮用水源地等。
(三)无论是粉碎式或粉碎消毒式或集中存贮式,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均由禁止排放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不能保证船舶不产生生活污水,此时的生活污水应当储存在集污柜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处理装置都有一个临时存贮装置,但在《船舶检验证书》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说明书中均没有相关容积的资料。从现场检查来看,执法人员有理由怀疑船舶在锚泊或停泊期间临时储存装置的容积是不能够满足要求的。
(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保养,排放记录等没有法定文书记载,从规范管理的角度讲,应当在公司体系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采取活性好氧菌方式处理生活污水的,一般每隔3个月应当向岸上接收设施处理一次生活污泥,但从现场检查的情况看,没有一艘船舶按要求进行了处理。从现场检查的角度讲,没有按要求处理生活污泥并不代表生活污水排放不达标,此时可能需要进行取样化验。
(六)舷外直通阀门开启进行直排生活污水的,此时可能需要进行取样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