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灯又带绳救生圈,你知道怎么布置吗?
LIFEBUOY
·救·生·圈·
救生圈你肯定很熟悉了吧!
但你知道带灯又带绳的救生圈吗?
它在何时何处布置呢?
快往下看吧!
1、公约原文
-——SOLAS/CIII/R7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 m,取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能从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1.2要求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看到这,是不是觉得小意思?
感觉都会?
——SOLAS/CIII/R3
第3-9条 登离船设施
1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按本条2的规定配备登离船设施,如舷门和舷梯,供港内和港内相关作业使用,但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本条1要求的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和安装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MSC.1 Circ 1331《登离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
3.3 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在其附近应备有1个带有1只自亮浮灯和1根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以供即时使用。
哎?这不是矛盾吗?
2、分析理解
SOLAS在2010年新增第II-1章3.9条“登离船设施”的规定。
船厂、船员已关注到这项要求,但对船舶在登离船设施附近如何设置、何时设置既带灯又带绳的救生圈存在疑惑。实际上,很多船厂、船员只关注到了MSC.1 Circ 1331中既带灯又带绳的要求,却忽略了该项要求的一个前置条件——“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
小编认为当船舶靠港停泊,使用登离船设施如舷门和舷梯时,应在其附近备有1个带灯又带绳的救生圈。而船舶在航时,不应在存放位置设置带灯又带绳的救生圈。
这么设置的意义是为什么呢?
安检员认为,救生索有助于快速回收救生圈,将被救人员拉回大船。当在港停泊时,如果有人员从登离船装置落水,人员和船舶之间的相对运动速度较小,救生索能及时将人员救起。而当船在航时,落水人员和船之间相对运动速度大,此时如果使用带绳救生圈,由于救生圈与大船通过救生索相连,落水人员无法及时获救。
3、问题发现
1、在所有登离船设施附近固定配备
不少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新船出厂时,在所有登离船设施附近都固定地配备既带自亮灯又带救生索的救生圈。
2、张贴不规范标志
部分船舶不仅在登离船设置附近配有带灯又带绳的救生圈,并张贴IMO标志,而且在布置图上也标有此类救生圈的相应位置、数量和标志,但查阅IMO发布的A.760(18)《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中并未发现该标志。
4、建议措施
1、移除张贴的带灯又带绳标志。
2、当船舶停泊靠港使用登离船设施时,可以将SOLAS公约要求的带灯救生圈再连接一根可浮救生索作为替代。
根据SOLAS第III章20.2条“在船舶离港前以及在航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所有救生设备均应处于工作状况及立即可用”,所以,在港停泊期间使用登离船设施时,将其附近按规定配备的带自亮灯救生圈连接上可浮救生索,并不违反SOLAS的要求,只要在船舶离港前将其恢复归位即可。
3、在满足SOLAS救生圈最低配备数量的基础上,增设即带灯又带绳的救生圈。但在登离船装置未使用时,不要放置在存放状态,当船舶靠港停泊时,可将其取出放在登离船设施附近以供应急使用。
是不是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还有什么疑惑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