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撞船事故:环境损害索赔提上议事日程
距离东海撞船事故发生已经过去20多天。伴随救援清污工作进入常态化以及“桑吉”轮黑匣子数据读取工作陆续开展,此次事故的原因认定、后续追责问题已逐渐提上议事日程。
1月25日上午,中国、伊朗、巴拿马、中国香港特区海事主管机关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联合开展“桑吉”轮和“长峰水晶”轮碰撞事故安全调查协议。
事故可涉及多种诉讼类型
据媒体报道,有国家海洋局人士表示会从资源、生态方面进行索赔,目前国家海洋局已委托东海分局进行准备。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莹莹博士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本次撞船事故主要涉及三种诉讼类型,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其中,民事诉讼是主体部分。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法》第89条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例如在2011年“康菲溢油”案件中,国家海洋局与康菲公司、中海油签订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除主管部门之外,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方也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三类民事诉讼案件则是由案件具体当事人提起的,主要有船舶碰撞纠纷和船舶油污纠纷。在船舶碰撞导致“长峰水晶”轮6.4万吨高粱有所受损的情况下,货主可向承运人提起货损索赔纠纷;而“桑吉”轮漏油,相关利益受损方都有可能向其船东提起侵权诉讼。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如此严重的船舶漏油事故还可能会涉及刑事诉讼,包括交通肇事和环境污染罪由。
厦门海事法院原副院长张希舟表示,由于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同,海洋环境损害的恢复与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适用过失和过失比例责任。
环境赔偿由谁来担责
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消息,截至1月22日,现场出动海事执法船、专业救助船、海警船、清污船等共计70多搜次开展清污工作,使用消油剂、吸油毡、吸油拖栏等累计清污面积达107.2平方海里。
一切并未结束。
几乎之后的每一天,卫星遥感影像、海警船舶都能在沉船点周围海域发现不断漂移的油污带和溢油分布区。溢油对东海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还有待评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写明了涉及的赔偿范围,包括为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而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等。具体赔偿数额则由法院依据个案情况确定。
但船舶油污责任问题涉及到多个国际公约和多部国内法的并存与冲突,一直是海商法实践中的难题。
据张希舟介绍,《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持久性油类发生泄漏,责任方依该公约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这就意味着责任方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无法全部赔偿。
本次东海撞船事故中既非持久性油类,即11.3万吨的凝析油,又有几千吨船用燃油,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公约还不能确定。
牵扯多方,中国扮演何种角色
本次东海撞船事故中涉及中国、伊朗、巴拿马、中国香港特区等多方主体,从公法角度讲,外方有充分的理由参与进这次事故的调查中。
但我国是《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船舶漏油的民事诉讼完全可以依照规则和正常诉讼途径进行。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我国基于属地管辖权对于在我境内具有犯罪行为的外国人有管辖权。
据了解,自2016年以后,我国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具备了管辖权,这是区别于康菲溢油案件的一点。康菲溢油案件后续的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是由地方法院管辖的。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也就是说,海事法院也有可能会逐步获得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海事法院未来可能将具有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综合管辖权。
李莹莹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目前我国处理海上环境污染案件时,政府调节达成协议成为主要手段,实质意味着放弃进一步诉讼的权利,有时也会影响个人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但这需要等待政府的处理决定,再作出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