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酒”属于“海运危险货物”?
中国的饮酒文化源远流长,酒精饮料消费市场规模高达数亿元。随着对外开放程度逐年增大,我国每年通过船舶海运进口酒精饮料已具备一定规模。据统计,2017年1-11月,我国酒精饮料进口14.4亿升,贸易额42.7亿美元,同比增长9.87%。
酒精饮料如此大的进口贸易量,已成为我国航运市场重要的货物种类之一。,我国航运市场对酒精饮料是否属于海运危险货物、是否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等问题,还未形成统一的正确理解。下文将通过分析酒精饮料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中的有关规定,来解答这些问题。
《国际危规》对酒精饮料的具体规定
酒精饮料的特殊情况
,并不是所有大于24%的酒精饮料都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或者申报,因为《国际危规》中还规定了4种特殊情况
特殊规定SP145
SP145包装类III(PGIII)的酒精饮料当用250升或更小的容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适用SP145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酒精含量必须属于PGIII,即V/V>24%,但≤70%;二是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能大于250L。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该酒精饮料即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特殊规定SP247
SP247酒精按体积大于24%,但不大于70%,当作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运输时,可以装在不大于500L的木桶里运输时,并遵循下列条件
(1)木桶应当检查和紧固,木桶孔向上;
(2)木桶留有不少于3%的空间;
(3)集装箱有CSC铭牌,木桶要有专用支架并有加固。
满足上述条件下,危险货物申报时可以不提供危包证。
在UN NO.3065中,PGII和PGIII都是5L。如果本批次装载的酒精饮料中,每个最大的内包装容积不超过5L,外包装不超过30kg,那么,本批次装载的酒精饮料可以作为危险货物来运输。
此时,在包装上就不需要危险货物标记,但集装箱上的唛头和标牌方面须遵循的规定,即每个包装上仅显示UN NO.,集装箱外不需要贴CLS和UN NO.,在隔离方面也不作要求。
满足条件的酒精饮料,相较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标准有所降低,但仍属于危险货物,也要按规定进行申报。
免除
针对UN NO.3065的免除量,PGII是30 mL /500mL,PGIII是30 mL /1000mL。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适用PGIII的酒精饮料,如果容器容量不超过250L,就不属于危险货物,那么此时,根本不用考虑的上限(5L)和免除量的上限(30mL)。在实际操作中,酒精含量不超过70%的酒精饮料,几乎不存在使用或免除条款的可能性。
什么样的酒属于海运危险货物?
除了啤酒、葡萄酒等低度酒之外,中国目前所进口的烈酒,比如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等,酒精度大多在24%~70%范围内,大多为瓶装酒,酒瓶容量不超过10L。根据上一节对《国际危规》的解读,可以明确只要这些瓶装烈酒酒精度不超过70%,酒满足SP145的适用条件,不必遵循《国际危规》的任何规定,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既然常见的瓶装烈酒都不属于危险货物,是不是酒精饮料都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呢?非也!现实当中还是有一些酒精饮料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否则会给船舶带来很大风险。小编举一些例子
目前世界上已知度数最高的酒,是波兰精馏伏特加,它被西方人称为“生命之水”,酒精度达到了96%。由于酒精度太高,非常易燃,喝酒的时候不能吸烟,必须禁火,其危险性可想而知。
除了伏特加以外,朗姆酒、威士忌、金麦酒、白兰地和我国的白酒等高度烈酒,都能见到酒精度超过70%的产品,这些酒在海运时显然必须参照PGII的要求按照危险货物运输。
还有一部分进口酒是以散装方式运输,比如木桶装的洋酒、原浆酒等,木桶的容积常常大于250L,只要酒精度高于24%,就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
小编提示
1、酒精度>24%的酒精饮料闪点较低,存在易燃风险。
2、酒精度≤70%的瓶装酒,不属于海运危险货物,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3、酒精度>70%的高度烈酒,和酒精度>24%且包装容积大于250L的酒精饮料,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在进出港口前须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