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亲属移民担保人连带经济责任
对于的申请,人们焦点多集中在成为担保人的具体条件,譬如收入多少等等,以及整个申请过程需时多长这样一些问题上,却忽视了后续的责任,即一旦亲属成功获准移民,则自身作为担保人,需为所担保来加的亲属承担为期数年的经济生活上的责任。近期加拿大高等法院针对安省8个相关案例的判决,强调受担保移民的亲属抵加后,若领取社会福利金﹐则联邦和省政府有权追究﹐担保人必须偿还政府付出的款项,这足以给人们以警示。
8家庭须退还1至9.4万
在安省延续数年审理的8宗个案﹐均与担保亲属移民所产生的经济责任有关。根据联邦移民法条款﹐假如被担保移民的亲属来加后领取社会福利﹐担保人同意偿还,在担保人做出这样的保证的前提条件下,政府才受理和签批其为亲属办理的移民申请。8宗案子中的担保人均担保海外亲人移民来加﹐这些亲属抵加后却依赖政府福利金过生活,因而政府向担保人要求偿付相关款项。
8宗案子中的担保人于2008年入禀安省高等法院﹐希望延迟或取消还钱给安省政府。他们不付款的理由﹐包括脱离一段凌虐关系与失业。其中有两宗个案是担保人的未婚妻或配偶来加后即分手﹐开始领取社会福利。法院对这8宗案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指出担保实际是一项合约﹐担保人当初签下合约,即表示明白他们要为亲人承担经济责任。可是,安省上诉法院2009年推翻这一原审裁决,指出法律订明款项“或许”可索回,换句话说,政府可按照每宗个案情况,酌情不追债。经过几番回合,案子最终送至加拿大最高法院定夺。
今年6月1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以9对0作出裁决﹐一致推翻安省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受担保的新移民抵加后领取社会福利金﹐联邦和省政府有权追究﹐担保人必须偿还政府有关款项。案子中的8个家庭需退回从1万元到9.4万元不等的社会援助金给安省政府。
担保人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八宗个案全部符合程序公平标准。法官宾尼(Ian Binnie)代表法庭指出,亲属移民加国后游手好闲的风险﹐应由担保人承担﹐而不是纳税人。宾尼法官指出﹐加国国会“日渐关注”受担保移民的财政负担转移到政府肩上的不合理现象。他说﹐政府确实有些自决权,可以考虑担保人的特定困难状况做出特殊处理。不过法庭强调,政府有权酌情延迟索回欠款﹐但不能完全不追债。政府有义务通知担保人﹐告诉他们有欠款﹐给他们机会解释财务状况,而且当受担保移民开始领取社会福利时,政府应尽快通知担保人,以免担保人不知债务累积。但最终担保人仍需负责,保证他们的亲人自食其力,不会依赖社会福利。
根据相关数据,在1997年至2007年期间有200万名永久居民抵加,其中61.5万人或27%属于家庭团聚类别,因担保承诺而产生经济责任的相关个案,就是集中于这种移民类别中。
裁决对整个移民社区有积极作用
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述判决一出,即被视为一项可以成为判例的里程碑式的裁决。中侨互助会行政总裁谭阜全完全支持联邦最高法庭裁决,指判决向申请亲属移民的担保人追讨欠款,可以有效减少担保人以经济困难为理由违反承诺,怂恿新移民申请福利。他评价道,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整个移民社区有积极作用,可以提醒担保人在准备申请亲人来加时,要周密考虑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能够切实承担亲属移民来加3至10年的生活开支。,他赞同法官建议,在受担保的亲友申请福利时,预先通知担保人,以免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身负重债。另一方面,中侨认为,追收福利欠款已是不得已之下的一个解决方法,政府最首要的任务是让新移民有机会有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及辅导,尽快找到工作,在加国社会立足。
有注册移民顾问对高院判决表示欢迎,认为判决合理,因为移民担保协议是要双方遵守的,否则便要由纳税人承担一方违约的后果,支付受担保新移民的福利。高院此项判决的意义在于,可以对诸如假结婚一类虚假移民个案起到威慑阻吓作用。因为若受担保人后便离婚,然后申请福利,政府可追究担保人。这样一来,担保人若想藉和外国人结婚去渔利,因后果严重,需要考虑是否还值得铤而走险。
有指判决与加国移民政策有分歧
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法庭上的争论点,原是政府是否一定要追收欠款,还是可以讨价还价,结果最高法院一致判决一定要追债,而在程序上是否公平已不容争论,即是说,担保人不能以个人家庭情况改变去自辩。
王仁铎说最高法庭也不考虑签担保协议的当事人,以本身不知道负担责任的程度有多大作为抗辩理由,这说明法庭要求政府严格执行追讨欠款。他认为,这有可能令有意申请家庭团聚的移民担保人望而却步,从这一方面看,法庭的裁决和加国政府鼓励家庭团聚的移民政策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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