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直系亲属移民应受限制
“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约1亿元人民币。”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无不痛心疾首的透露以上消息。网上盛传这些贪官(既贪污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本文采用贪官一词)的“行动指南”是配偶子女提前移居境外,贪官在案发前继续在国内做官,并及时把自己所贪来的钱转移,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外逃。众所周知,与有关国家进行的引渡贪官的谈判进程何其漫长,在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进行贪官引渡更是难上加难。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引渡贪官回国受审势必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即便少数贪官被引渡回国,也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至于贪官转移走的巨额赃款,能够追回的也只是冰山一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专家、学者、民众对该项举措一致叫好.
我们在痛斥这些卷走国家巨额财产的蛀虫的,不禁深思如果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级别的官员直系亲属国外,能否有效的减少这些贪官的外逃?
一定级别官员直系亲属应否拥有移民权
移民本是宪法赋予一个人的自由,理论上任何有条件的国人都可以移民。作为一定级别官员的直系亲属,其能否拥有移民权就应另当别论。
除近日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并未对公务员配偶子女是否拥有移民权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一定级别的官员直系亲属拥有移民权有了法理依据呢?其实不然。现代国家理论认为,民众将自己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形成公权力,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管理社会。国家公职人员实际成为民众的代表,他们的权威来源正是这种民主理念下民众赋予的权力。而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在享受民众给予的巨大权力的,也应当让渡出一些其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这其中理应包括限制其直系亲属移民的自由等等权利。这是民众之所以愿意让渡权利给政府并让这些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对价,也是民众对官员清正廉洁的合理性期待。换句通俗的话说,作为一定级别的官员家属,你就不能也不应该移民。
限制官员直系亲属移民权的意义
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级别官员直系亲属的移民自由有着深层次的意义。
一方面,对想要外逃的贪官而言,人为的设置了一道障碍。一是增加了资金转移的难度,如果有直系亲属在国外的帮助,这些官员很容易的将不法所得转移到国外账户。二是增加了人员转移的难度,正如上文分析,已经将直系亲属移居国外的贪官,国内一有风吹草动,可以马上只身外逃。如果限制了这些官员直系亲属的移民自由,那么想要举家迁移,其难度倍增。三是对于直系亲属在国内,只身外逃的贪官而言,对家庭和亲人的思念给他们主动回国增加了可能性,也给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限制一定级别官员直系亲属的移民自由有利于降低民众对这些官员的质疑和不信任感。而对部分政府官员的不信任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于任何一个想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来说都不是一个好消息。
在媒体尤其是新媒体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时代,想要提高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感靠的不是纸上谈兵。正面的宣传固然重要,民众更想看到的是实质性的举措。我们都知道,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反腐败是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在我们反观那些举家外逃的贪官的时候,我们在想是不是也应该让他们出去的不那么容易些?
据相关媒体湖南出国工作网,从1995年到2005年,约有118万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近五年来该数字还在稳步增加。而官员直系亲属选择定居的这些国家中,除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外,还有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甚至选择一些太平洋岛国。
不容否认,一些发达国家的教育资源和福利条件优越,可以成为部分官员直系亲属移居国外的理由,这其中是否还有深层次的原因呢?而那些选择移居第三世界甚至不发达国家的官员直系亲属们他们又是为了什么?
众所周知,移民的费用不菲,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如此高的费用,还要维持在国外的高额生计,以我国公务员的正常收入很难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国人重视家人团聚,为什么这些官员直系亲属愿意放弃家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选择背井离乡漂泊在外呢?而对于那些直系亲属在国外的官员,可以说无后顾之忧,其引发腐败乃至引发更肆无忌惮的腐败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作为普通民众,完全可以很合理的质疑这些官员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