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之配偶移民
澳大利亚配偶移民是以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留者或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的配偶身份,潜在配偶(未婚妻或未婚夫)或依附关系身份办理移民。澳大利亚移民的申请者必须同担保人有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如果以同居关系为基础申请,此关系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维持了至少12个月)。以潜在配偶身份(未婚妻或未婚夫)申请,申请者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已经同担保人订婚,并计划结婚。以依附关系申请,申请者必须至少年满18周岁,并同担保人有依附关系(包括同性别夫妻关系,但不仅限于此类)。
整个移民过程分为申请临时签证和永久签证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配偶临时签证。这一阶段主要涉及对临时签证资格的评估。申请者可能会被要求到移民局面谈以协助对申请的进一步评估。申请者也会被要求进行体检以及提供品质证明。第一阶段评审顺利完成就可以拿到临时签证,一直生效到永久居留的签证评审通过或者被拒绝。
第二阶段,配偶永久签证。这个阶段的评审大概在递交申请两年之后开始,主要涉及对永久居留资格的评估。在某些情况下,两年的评审等待时间可以免去。这主要包括配偶关系到申请之日已经维持五年以上;或者配偶关系到申请之日已经维持两年以上,并且在此期间内育有小孩;或者申请者的配偶已经拥有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签发或者具有保护性的永久签证,并且在获得此签证之前已经开始配偶关系,在申请签证时已经向移民局说明了这种配偶关系。
在上述的两个签证申请阶段中,申请者需要向移民局提供证明,其配偶关系是真诚而稳定的。如果申请者在澳洲居住一年以上,还需要提交澳洲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申请者还需要提交其在递交移民申请之后到过的所有国家的无犯罪记录。申请者和其配偶还有可能被要求到移民局面谈。只要申请者满足上述的所有要求,就可以获得永久签证。
如果配偶关系在申请者已经获得临时签证的情况下中止,申请者需要立即告知移民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申请者符合以下条件,就仍有可能获得永久签证而不用满足两年等待时间
在入境后此配偶关系才中止,并且申请者或其家人是其担保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入境后此配偶关系才中止,并且申请者和其澳洲配偶育有18岁以下的小孩;
在入境后配偶死亡。 在移民法中,家庭暴力定义为“对受害人或其财产使用暴力,造成受害人或其家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担忧和害怕。暴力包含威胁使用暴力。”
配偶签证可分为订婚配偶类、已婚配偶类、未婚同居类。
V300类是同居配偶类临时居留签证;
V309类是在澳大利亚境外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临时居留签证;
V100类是在澳大利亚境外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永久居留签证;
V820类是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永久居留过渡签证;
V801类是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出申请的,已婚配偶类永久居留签证;
澳大利亚配偶移民配额每年约500个。对申请人本身条件的要求不像技术移民(需要学历和专业经验)、投资移民(需要大笔资金及从商经验)和父母移民(需要计算子女数目)等类别那样严格。所以,它成为一条简单、直接和高效率的移民快捷方式。和所有其它西方国家移民当局所面临的问题一样,配偶移民除了真正相亲相爱缔结的佳偶以外,也吸引了一些人以配偶结婚为手段实现一方获利另一方移民的单纯g的,这些人的夫妻或同居关系有名无实,也引发澳大利亚移民当局对配偶申请人的审批与控制,务求去伪存真,使实质上有真实而持久亲密关系的爱侣得以团聚,也使有名无实的婚姻曝光。有时候,由于材料准备的不足及没有经验,即使是真正的配偶也有被拒签的可能。严格繁复的审批手续,使无论真假配偶移民的申请难度都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