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告
宝鸡日报社会新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活动,维护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全市对外开放大局,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省外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我市设点从事对外劳务招工、培训业务的,必须到宝鸡市商务局备案登记,宝鸡市商务局负责核实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
三、仅有国内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外派出国劳务业务;经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国内外就业咨询的企业,仅限于提供劳务信息咨询等服务,不能直接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从事外派出国劳务业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出国务工人员赴国外工作。对擅自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或超范围从事外派出国劳务咨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出国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市级商务部门报请省级商务部门协调解决,并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国劳务要选择合法机构,防止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可在国家商务部网站
(http://www .mofcom .gov.cn/)合作司子站上直接查询,也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咨询。市商务局业务咨询电话 0917-3260758
八、我市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正在积极筹建之中,待建成后,将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引进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入驻平台招收出国劳务人员。
特此通告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2016年 4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