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劳务和工作签证相关政策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出国劳务 时间:2017-10-24点击:
一、韩国鼓励引进劳务
为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韩国鼓励引进外籍劳务。从1992年起,由于韩国劳动力严重短缺,韩政府以“研修生”形式引进外籍劳务人员,仅限于从事3D(脏、险、难)工种。截至2006年底(研修制废止),韩共引进外籍研修生340849人,其中中国80475人。自2003年实施雇佣许可制后至2010年底共引进雇佣制外籍劳工45万人。
二、韩国引进劳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韩国自1992年起施行外国研修生制,主要效仿日本的模式,由中小企业中央会与派遣国有关部门商定派遣国的派遣机构,选定的派遣机构根据中央会和雇主的要求选派研修生,并负责管理。2003年通过雇佣许可法,以雇佣许可制(韩国劳动部负责)取代研修生制(至2006年年底两制并行)。,实施为在境外朝鲜族赴韩务工所实施的访问就业制(法务部负责)。
(一)雇佣许可制。雇佣许可制于2003年8月17日开始实施,在2007年1月1日产业研修制废止后,成为韩引进外籍劳工的最主要方式。其突出特点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指定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从事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工作。派遣机构的资金须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只向劳务人员收取在招募、选拔和派遣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与此项业务。雇佣制对外籍劳工的选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保险和事后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韩政府共与中国、越南、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柬埔寨、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东帝汶等15个国家政府签署了备忘录。
(二)访问就业制。经国会批准,韩政府发布《访问就业制》实施规定,由法务部主管,于2007年3月实施。目的是为境外的朝鲜族创造自由来韩和就业的机会,期待通过访问就业制加强韩民族间的纽带关系。申请对象为居住在中国和前苏联等地的朝鲜族,采用配额制的方式对无亲戚朝鲜族控制签证发放,对在韩有亲戚的朝鲜族发放签证不受名额限制。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规定了就业的范围和程序。
雇佣许可制(包括访问就业制)外籍劳务的就业范围限定在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渔业和服务业。
,允许近海渔工(因不在韩本土作业未归入雇佣制范围)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引进部分劳务人员,如在外韩资企业以培训本企业为名来韩等,但规模较小。
三、韩国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目前韩国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外籍劳务人员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一)雇佣许可制劳务。劳务派遣国政府主管部门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备忘录,指定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机构,负责劳务人员的派遣和接收工作。2007年我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签订《备忘录》,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中韩雇佣制劳务的唯一派遣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为唯一接收机构。
根据备忘录,两国派遣和接收机构签订具体实施协议共同组织输韩劳务的派遣和接收工作。对外籍劳工须符合的条件、韩国语水平考试、选派程序、派遣和接收、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保险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做出规定。符合条件的有意赴韩务工人员须通过上述两机构组织的韩国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将被录入求职者名簿,供韩国企业选用,并签订合同。韩国劳动部属下的雇佣安定中心负责外籍劳务在韩期间的管理工作,指定的外国派遣机构协助韩雇佣安定中心进行管理。我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在韩国设立代表处协助韩方进行我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访问就业制。韩国政府根据韩国劳动力的供需情况确定年度引进访问就业制朝鲜族的规模,向符合条件的朝鲜族发放签证,签证为5年多次往返,可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农畜业、渔业和服务业。访问就业制朝鲜族可自由出入境,在允许的业种中自谋职业。
(三)近海渔工。近海渔工(因不在韩本土作业未归入雇佣制范围)的派遣仍采用原来的操作模式,由韩水协中央会指定的韩管理公司与中国的派遣公司商定派遣合同,以韩方管理公司为主进行管理,中国派遣公司协助。目前我在韩从事近海渔工的企业约20家,近海渔工人数约三千人。
(四)通过其他途径派遣劳务人员,如特殊人才和境外韩资企业以培训本企业为名来韩的研修生等,根据韩国政府的特别规定进行管理,人数较少。
四、有关引进劳务及工作签证的管理规定
韩国政府根据劳务人员的类别发给不同的工作签证。根据韩国雇佣法的规定,雇佣制一般外国劳务在被韩国雇主选定后,派遣和接收机构协助雇主和劳务人员签订合同,韩国法务部向劳务人员发给E-9签证,劳务人员可在韩务工5年,即务工满3年后先出境,可入境务工2年。
韩国法务部向符合条件的访问就业制朝鲜族发放H-2签证,有效期为5年,在5年有效期内可在韩就业,并自由进出境。近海渔工由水协中央会负责,由韩水协中央会指定的韩国管理公司与中国的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可持3年期签证,3年期满后回国。特殊人才根据签证管理的特别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