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外
劳务合作,保障
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2012年8月1日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必须要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故意犯罪记录。《条例》明确,国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
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
留学等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于打算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商务部门提醒,不仅要确认劳务公司的合法性,是否具备商务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还要确认
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是否经过省级商务部门项目审查。签合,要分别与
外派公司和外方雇主签订合同,不要与不法出国劳务中介或个人签订合同。,出国务工要取得工作国家发放的工作许可,并办理工作
签证,不要持商务、旅游
签证出国
打工。出国
打工需要向外派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收费金额一般不超过外方雇佣合同工资总额的12.5%。办理出国打工手续时,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体检费、培训费、
护照费、签证费、合同公证费等,并由出国打工人员个人承担,但不必缴纳保证金或押金,可以投保履约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