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领事保护
当您要求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您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虚假陈述会给领事官员帮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带来困难,而且将导致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民对领事保护应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的庇护所。
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国外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
本国公民可以到本国使、领馆寻求帮助,但不能无理取闹,扰乱使、领馆正常秩序,甚至围攻使、领馆,对领事官员进行恐第五章中国境吓,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国内和国际有关法律,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使、领馆馆舍及外交、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驻在国负有特殊贵任保护使、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领馆安宁或有损使、领馆尊严的行为。
误区二领事保护是万能的。
使、领馆的领事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使、领馆在驻在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使、领馆对本国国民的保护,无论是探视还是交涉,实际上是依据国际法准则、国际惯例等督促当事国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处理;,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驻在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误区三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诉外交行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外交行为。
附录 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5963500;010-65964020(办公时间)
传真010-65963509;010-6596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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