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出台支持产业发展50条政策措施
近日,记者从州人民政府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营造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州正式出台《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若干政策》从财税、国土资源、金融、电力、品牌建设、产业招商、人才、行政审批、营商环境等九个方面明确了50条优惠政策。
每年州财政投入不少于1.5亿元资金
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为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设立在湘西州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州县市(区)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州予以1∶1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严格执行湖南省关于取消、停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各项减费降负政策,除上级统一设立外,取消现行涉企收费项目。整合州县两级现有财政产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10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设立重点产业基金,每年州财政投入不少于1.5亿元,引导和扶持10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绿色制造、品牌创建、企业兼并重组等。对实体经济主体营业收入过2亿元、1亿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10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实体经济主体主营业务收入过5000万元且税收过20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后由州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州本级地方分成实得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60%的补助。
支持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降低旅游和工业用地成本
为帮助企业解决用地问题,《若干政策》提出,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土地政策、对产业发展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满足重大产业项目发展需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7个深度贫困县产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
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建立10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
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若干政策》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续力贷”业务,产业项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州贷款增速,并将两项业务纳入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州、县市政府及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共同建立1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10大重点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州县市政府及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每年按辖内融资担保新增额度10%提取基金,专项用于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及增加注册资本。设立规模1亿元的转贷基金,专业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首发上市补助最高可达800万元
《若干政策》提出,对企业首发上市按阶段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湖南证监局报备辅导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200万元补助,发审过会给予25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
《若干政策》还从电力、品牌建设、产业招商、人才、行政审批、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