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照由颁发护照机关制作填写.任何人不得伪造、买卖、涂改.否则一津无效,并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护照是持照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它用或转借。
三、护照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挂失.在国内丢失的.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发照机关报告。在国外丢失的,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报告。
四、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属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在完成出国任务后.应尽快交派出单位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