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没变但泊位变了,需要重新进出港报告吗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某日,“K”轮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提交的预靠泊位为天津港A1泊位,进港靠泊的实际泊位为A2泊位,靠泊码头的泊位信息未在进出港报告中如实报告。该违法行为被南疆海事局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配图与本案无关)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
如果进出港信息发生了变化
应该怎么办?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要求
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一句话点评
船舶进出港报告不是报了即可,而应如实报告;遇到作业计划调整时,应及时重新报送,不能因为已经报过了、目的港没变化就万事大吉。比如本案中的船舶,虽然目的港仍为天津港,但因为停靠泊位发生了变化,所以仍然需要重新报送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关联到数据统计、船舶监督、应急处置等一系列事务,在由行政许可转变为报告后,在方便了船方的,没有降低其地位,船方仍需加强重视,不要因疏忽大意造成违法违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