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也不能大意!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你都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9日,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于三海码头的某轮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嫌疑。经调查发现,该轮按照《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要求配备生活污水粉碎消毒柜,集污舱总容积为1.5立方米。但实际该轮粉碎消毒柜已损坏,且粉碎消毒柜连接集污舱的管路阀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集污舱也未正常投入使用。据船方交代,该轮在我局管辖水域产生的生活污水已直接排放入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浦东海事
目前,内河船相对于海船而言,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仍存在更多不规范的地方。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将会对内河水质及生物资源产生巨大危害。海事部门现阶段对于水污染突出问题正进行专项整治。船民朋友们一定要掌握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的相关知识哦!
生活污水定义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定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处理装置处理,达到下列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2、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
3、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应执行4、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
4、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
5、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若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工艺需求等被稀释,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按下式换算,耐热大肠菌群数、pH值和总氯(总余氯)仍以实测浓度作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相关设备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采用生化、物化等方法来降低生活污水中各种真菌群、悬浮固体量及生化需氧量等的装置。按照其大致净化方式可分为生物降解法、物理沉淀法、化学分解法及混合处理法等。
2、粉碎消毒系统
粉碎消毒设备同样须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生活污水进入粉碎和消毒系统,在柜内积聚到一定液位时,粉碎泵起动,对生活污水反复循环粉碎,加入化学药剂(常采用次氯酸钙)消毒,达到上述排放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3、集污舱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如船舶只设集污舱,该舱柜应当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当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等)。
执法人员上船检查要点
(1)《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是否有效;
(2)《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所记载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与集污舱总容积与实际是否一致;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运行状态,工况是否良好;集污舱是否处于使用状态;
(4)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是否和实际管路、阀门布置一致;
(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或接收证明是否具备并如实规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