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紧急救治免责彰显生命至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于生命垂危的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我们时而看到这样的新闻患者病危急需动手术,其家属却拒绝签字同意,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看着悲剧发生。每一起这样的悲剧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我的手术到底该由谁做主?家属不签字,就只能干瞪眼吗?
个中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其一,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因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很明显,这两种规定存在冲突,而在实践中,更愿意遵守性更强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二,众所周知,目前医患关系较为紧张,和动辄得咎,医生在未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如果没能取得很好的手术效果,可能就要“吃不了兜着走”,或引发医闹,或被告上法庭,又是赔偿又是追责。所以,和医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肯也不敢“擅自”做手术,发生悲剧。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是针对这一荒诞现实问题而对症下药。医院紧急救治免责,也就免去了医院和医生的后顾之忧,自此,他们可以大胆地对危重病人采取医疗救助措施,而不必非要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救死扶伤本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医院和医生需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来为他们撑腰,为救死扶伤正名,全力挽救生命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动辄得咎。这看上去是保护医院和医生,实际上是保护患者、保护生命,彰显了人道主义和生命至上原则,也彰显了司法理性和大义。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两弊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需要尊重,但患者的生命更需要尊重,在生死存亡面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只能摆在次要的位置。
,善法还得善用。紧急救治免责,不等于医院可以枉顾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更不等于医生可以对患者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一方面,未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展开救治,只适用于患者病危等紧急情况,这是有严格限定的,而在正常情况下,医院和医生还是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一切按程序、按规矩办事。另一方面,要防止一些医院和医生滥用免责条款,对患者采取不必要、不适当的治疗措施,致使业已存在的“过度医疗”更加突出。善法善用,就要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