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现身“李鬼”灭火器 逾期未改依法处罚
近日,喀什岳普湖县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具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立即购置新的合格消防产品。
按照支队的集中调派任务,岳普湖大队对位于岳普湖县文化南路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的1具由江山市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无钢印,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督员当场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针对存在的隐患,消防监督人员现场对负责人进行了消防宣传,重点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真假辨别常识进行了讲解,要求立医院即重新购置新的合格消防产品。
当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1具不合格灭火器并没有更换。针对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消防部门立即与场所负责人沟通、联系,对违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岳普湖县医院罚款人民币五仟佰元整的处罚。
调查询问时,该医院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认为只是灭火器筒体上没有钢印和出厂年份,并不是严重的问题;随后,大队监督员对其耐心教导,强调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危害,并要求该医院负责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灭火器。
在认真听取了监督员的讲解后,该医院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他表示一定认真汲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杜绝这类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