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术后死亡,医院被判赔150万
济南一名癌症女住院治疗,历经10个月痛苦后却变成植物人,最终不治身亡。家属认为,治疗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涉事则坚称,病人当时情况危重,自身无责。
究竟孰是孰非?近日,济南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鉴定显示,在对进行支气管镜检查时,致患者出血窒息,不及时使患者成为植物人并死亡,二审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50余万元。
生命10个月
一场检查后,她变成“植物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病历记载,2016年1月20日,时年42岁的患者阿梅(化名)入住驻济一家三甲医院分院区呼吸内科,入院诊断为大气道狭窄、甲状腺癌并双肺多发转移。患者入院后,2016年1月21日,医院为患者做经纤维支气管镜支架植入术、超声引导下右股静脉穿刺置管。在做经纤维支气管镜支架植入术中,患者出现出血、心跳骤停,医院给予心肺复苏术等措施后,心脏复跳,自主呼吸渐恢复,后转入内科ICU后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2016年2月3日,患者阿梅从该医院出院,出院诊断大气道狭窄;甲状腺癌并双肺多发转移;心肺脑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这时,阿梅实际已成为“植物人”。2016年2月3日,阿梅入住该院本院区内科ICU,2月16日医院为患者做B超引导下甲状腺穿刺活检。2016年3月8日,阿梅入住该医院内科ICU,并于当年5月12日出院,第三次住院时间共计65天。
2016年5月12日,阿梅第四次住进该医院,直至当年11月26日病情恶化,经无效去世。
相关鉴定报告
诊疗准备不足,大出血致缺氧长达1小时
阿梅去世后,她的亲属在悲痛中亦有不解。他们认为在这场治疗中,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并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阿梅的亲属要求涉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涉事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
诉讼中,阿梅的亲属申请司法鉴定,后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2017年6月26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
根据该鉴定意见,涉事医院存在如下医疗过错该院麻醉科会诊记录的数据表明,阿梅大出血在接受的过程中,处于缺氧状态的时间长达1小时以上。,她术前与术后的血红蛋白数据指标表明,她手术过程中的出血量较大,应与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审慎操作有关。
综上,该鉴定认为涉事医院在对阿梅进行诊疗过程中,术前准备和评估不够充分,术中操作不当引起大出血,抢救不及时,使其缺氧时间长达1小时以上,故院方的上述诊疗过错与阿梅缺血缺氧性脑病并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及最终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该鉴定意见,槐荫区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50余万元。
医院提起上诉
不存在操作不当,出血较多与病变严重有关
因不服一审判决,涉事医院提起上诉,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当时患者病情危急,不做内镜治疗很可能短时间内死亡,医院为了救治患者只能进行涉案方案治疗。院方辩称,患者有三年多的气道慢性狭窄病史,狭窄的严重程度为极重度,气道只有2-3mm直径的空隙,轻微的出血、血痴或痰块即可造成窒息死亡。在三年中,患者没有针对原发病进行治疗,到医院就诊时已失去原发病治疗的机会,若不冒险进行支架置入,根本就没有机会接受对原发病的治疗,更没有获得生存的权利。支架置入过程中出现出血、窒息也是术前考虑到的情况,院方按照规范进行镜下出血处理,不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
院方认为,患者出血较多,抢救治疗效果差,出现缺氧性脑昏迷状态与病变本身过于严重复杂有关,经抢救后心脏和呼吸复苏,这恰恰说明,医院的抢救治疗是正确的。院方认为,一审法院未考虑到患者疾病的危重程度,未进一步审查鉴定机构的意见,直接认定医院承担75%的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维持原判
院方过错系主因,按7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
鉴定显示,阿梅身患甲状腺癌并多发转移,病情进展是晚期恶性肿瘤的必然规律,缺血缺氧性脑病并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后,使其丧失了就原发疾病进行进一步治疗的机会,对其死亡进程也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综上,院方的过错系主要原因,涉事医院应当按照7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涉事医院虽然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
作为此案原告方的代理人,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透露,二审期间,医院还对费一项提出了质疑,认为在ICU内有专职护士,无需患者亲属陪同,所以不应产生误工费的事项。判决显示,病人虽住进ICU,但家人值守是人之常情,根据相关立法精神,护理费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以及陪护期间因守护减少的收入证明,阿梅的丈夫递交了相关证明,该护理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由医院承担。
近日,济南中院对这起医疗赔偿大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