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4余万元!济南一医院药剂采购员被判1年6个
济南市中区某药剂科采购员张某,以关照代表为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149021元。不仅如此,其在调离采购岗位后,为维护“关系”,代表仍然先后送给张某172021元。近日,市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42岁的张某,是市中区某药剂科的工作人员,负责该院药品采购等工作。药剂科主任孙某某证言称,“药剂科采购药品的工作流程是,仓库保管员根据院里的药品采购目录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然后交由药品采购员在山东省药品采购平台上具体采购。
受贿14余万元!济南一医院药剂采购员被判1年6个月
“遇有药品供应不足的情况,采购员会从该院采购目录中,选择同样功效的其它药品向我推荐进行采购。”孙某某说,这种情况下,其一般都会同意采购员的意见。就这样,手握采购药品的“大权”,张某就成了销售人员眼中的“红人”。
济南某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负责公司和市中区某医院之间的业务往来。“由于公司代理的多是普通药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很激烈,为了争取到更多利润较大的药品销售权,我就需要和张某搞好关系。”搞好关系的办法就是给张某“好处费”。“我一般是在医院每月结算部分货款之后,给张某转存好处费,这些都是我个人的钱款。”类似的医药代表不止王某某一人。
法庭查明,2009年1月至2014年9月,张某在市中区某医院药剂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药品采购的职务便利,为医药销售人员王某某等向该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9021元。
由于关键岗位轮岗的原因,张某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调离药品采购员岗位。期间,虽不再负责药品采购,但张某仍然收受了王某某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72021元。“张某调离药品采购员岗位期间,我考虑到他仍未离开药剂科,说不定哪天又回来干药品采购了,就继续给他转款以保持良好关系。”医药销售人员王某某说。另一名医药销售人员张某某也是这种想法。2015年11月,张某得知张某某受查处后,为掩盖受贿罪行,还曾向对方退还赃款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医药销售人员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