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再被判赔偿52万元
产妇出现分娩征兆,入院试产不成功,家属按要求签剖宫产“手术议定书”。
,家属签字后,又让其继续阴道试产,导致男婴因新生儿窒息脑瘫,为一级伤残。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在被判赔偿113万余元、11万余元和15万元后,再被判赔偿52万元后续治疗费。
男婴出生诊断为新生儿窒息
2008年11月24日21时17分,女子于某因出现分娩先兆,到沈阳一家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孕6产2妊娠38周,分娩前兆,阴道流血原因待查。
之后,于某入院试产。试产约四个小时,孩子仍然没有出生。
于是,医院向于某的丈夫出示一份剖宫产“手术议定书”,载明“术前诊断1、G6P2妊娠39周,2、头盆不称,3、胎头下降停滞。”于某的丈夫在病人家属意见一栏写明同意剖宫产手术。
,议定书签完后,医院却没有对产妇施行剖宫产手术,而是让于某继续进行阴道试产。
2008年11月25日2时40分,于某正常分娩一男婴。男婴出生后即被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于4时转入沈阳市儿童医院进一步诊治。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2型呼吸衰竭;新生儿窒息(重度);产瘤、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室管膜下出血;暂时性缺血型心肌损伤;低钠血症、低钙血症。
从生产当日开始,于某带着孩子到省内外多家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2012年2月1日,男孩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一审判医院赔偿113万余元
之后,男孩一方就该医疗及2008年11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费及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2012年9月,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认定。
因医院提供的新生儿病志首页(分娩室)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涂改,使该案的病案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医院原因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而且在家属已经在剖宫产手术议定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医院并没有给施行剖宫产手术,而是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继续给产妇于某试产。据此,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男孩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由医院对男孩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于某一方医疗费、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复印费、包裹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138,344.7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后续治疗费提出上诉
之后,男孩一方又就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3日之前的后续治疗费起诉,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1万余元,医院不服,又提出上诉。2014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男孩一方就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4日之前的后续治疗费起诉,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5万元,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男孩在2015年1月4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在沈阳市儿童医院又住院治疗13次,花费医疗费共计181233.51元。
于是,男孩一方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脑瘫医疗费等共计63万余元。
鉴定认为男孩应到14岁
每月费6500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医院称,男孩的损害后果为一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要求康复治疗费不是必须的医疗行为,尽管法律支持后续治疗,但那是为了维持生活治疗的,但男孩是肢体残疾,如果康复了,不应享受一级残的待遇。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男孩的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进行鉴定,结果为男孩已经实施长期康复治疗,分析其现状可选择必要的项目进行康复。自本鉴定之日起可每年康复治疗10个月,每个月需要康复费6500元人民币至14岁止。
鉴定机构认为,0~3岁是对脑瘫儿童进行干预的最佳关键期,此时受损的大脑有可塑性,大脑的功能可以重组,年龄越小可塑性越强,干预应愈早愈好,与脑结构发育同步。,6岁之前称早期,3岁之前开展康复效果会更好,年龄大于6岁干预的效果极差。
男孩目前在沈阳市儿童医院已经实施了全面的、长期的康复治疗,基于男孩的生长发育规律,现年龄段干预治疗已经超过最佳关键期。
综合考虑男孩的身体发育特点及适龄需要接受教育的情况,可酌情侧重语言训练和运动疗法等项目。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医院一次性赔偿男孩后续治疗费用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