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病患腹痛3天花千元状告医院
医患纠纷
南都讯 记者王卫 通讯员 钟春连 卢钊洪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阿芳因突然腹部剧烈被送入某镇急诊治疗,后被收治入院,经住院检查双肾功能正常后出院。阿芳怀疑过度医疗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00余元而与对簿公堂,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案情腹痛入院被做多项检查
2014年6月下旬,阿芳因腹部剧烈等被送往某镇医院急诊科治疗。医院当日即对阿芳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阿芳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并左肾轻度积液等,急诊临床诊断患输尿管结石,并于当晚7时14分开始对阿芳输液治疗。输液后,阿芳未完全解除,医院遂于当晚将其收治入院并继续指派医师负责治疗。
次日,医院对阿芳进行抽血、检验大小便等术前检查,并进行D R诊断检查确定双肾功能正常。第三日上午,医院对阿芳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双肾、输尿管、膀胱未见明显异常,遂于当天安排出院。为此阿芳共支付急诊治疗医疗费287元、住院医疗费1195.6元。2015年4月,阿芳以医院存在过度医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阿芳称因追讨医疗费向法院、局、司法局、厅等咨询及上访,且被公司辞退,故医院还应赔偿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绩效奖、全勤奖、打印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1865元。但对其诉讼请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亦拒绝申请鉴定。
在庭审中,医院则辩称不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原告的诸项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质疑过度医疗证据不足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对诊疗过程描述称抽血、检验大小便、1次D R诊断检查等属手术前必要检查,2次超声检查在于查明阿芳病因及应否继续施行手术等,并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等加以说明。医院的前述说明及有关证据表明诊疗行为及医学检查初步判断应符合诊疗规范。
,虽然阿芳仍坚持医院实施不必要的医学检查及治疗行为等,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护士,,护士,,,,护士荒,护士收入,且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故阿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有关说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