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出境游押金差点“一去不复返”
签订出国,回国后旅行社却迟迟不退还押金,以邵女士为代表的17名游客无奈把某旅行社告上法庭。年关将至,出境游更加火热,如何避免大额押金“打水漂”?法官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是关键。
出境游押金到期不退起诉旅行社还本付息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及补充协议,参加“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完成出游后,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退还押金,却遭拒绝。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某旅行社抗辩称,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某,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了毕某某的账户,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某自2014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系某旅行社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该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毕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使毕某某未得到某旅行社的授权,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判令某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不退押金案件频发法律法规不完善系主因
一段时间以来,类似案件频发:2014年12月4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衡阳某旅行公司给付上诉人许某旅游押金18万元;2015年1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判决某旅行公司返还原告温某、杨某旅游押金9万元;2015年4月15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判决天津某旅行公司返还原告刘某旅游押金14万元……
出境旅游押金,是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游时,为了防止因游客滞留境外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旅游目的国、游客自身情况、以往中国公民实际滞留境外情况等,在游客出境前要求其缴纳的旅游保证金。
“自我国开放出境游以来,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朝阳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我国针对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2009年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出境旅游押金进行规范,既未规定游客是否必须交纳出境旅游押金,也未规定旅行社对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条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以及退还方式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加之个别旅行社不及时归还旅游押金的不诚信经营、旅行社自身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得引发的旅游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者交纳出境旅游押金后不能得到及时归还,出境游押金被侵占、挪用现象频发,旅游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司法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管理
,出境游比境内游程序复杂,花费也较多。法官建议游客在“报团”之前要详细了解相关旅行社资格是否完备,并保存好盖有旅行社公章的合同等证据。游客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记者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出境游押金管理,维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朝阳区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二是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出境旅游押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用途、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宜采用第三方托管;三是出境游组团社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管好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以及合同、发票、账款、公章,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