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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出国劳务受伤 赔偿官司打了3年多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湖南出国劳务     时间:2021-07-07点击:

2006年8月2日,对于农民闵爱国来说是值得庆贺的一天,因为这一天他成功办理即将前往牙买加从事建筑工作。仅仅5个半月之后,闵爱国的生活发生转折——一场龙卷风将正在工作的闵爱国从三楼吹到了二楼,导致其腰部受伤。一年后他回到了合肥,并拿到6000美元的赔偿,可是却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赔偿,为此这名农民工将介绍自己前去国外工作的公司告到了法院,没想到这场官司一直打了3年还没有结束。

10月25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再审此案,因案情复杂,当庭未作宣判。

出国劳务打工 没想到被龙卷风闪了腰

闵爱国,1967年出生,是六安市裕安区的农民,现暂住包河区。据闵爱国介绍,2006年7月,他通过叔叔闵先发介绍,与安徽中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际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

2006年8月,在中际公司的安排下,闵爱国出国劳务去了牙买加从事钢筋工工作。在牙买加闵爱国安安稳稳地工作了5个半月。

2007年1月18日,闵爱国像往常一样正在牙买加临海的一家酒店工地三楼清扫垃圾时,海面上突然刮来一阵强烈的龙卷风,因为当时该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身在三楼的闵爱国竟被吹到二楼地面上。随后,闵爱国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为从4米多高的楼上摔下,闵爱国腰椎错位。由于没人护理,而且语言不通,他在医院呆了5天就出院了。之后,他在工地的宿舍里住了50多天。等到身体稍微恢复一些的时候,闵爱国就开始在工地上做一些轻微的工作。

为了不让家人担心,闵爱国在受伤的这些日子里,都隐瞒着家人。2007年7月,闵爱国提出了回国要求。后在多个部门的协调下,2008年2月26日,闵爱国带着病痛回到合肥。10天后,他拿到了中际公司为他向国外公司争取到的6000美元赔偿。

几经努力 工伤赔偿却一直拿不到

国外公司的赔偿拿到了,可是闵爱国却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赔偿。在国外受伤期间,他要求中际公司为其做工伤鉴定,可是一直未果。回国后,闵爱国继续要求中际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一直未果。后在相关单位的协调下,中际公司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为闵爱国做了劳动能力鉴定。

2008年7月,合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闵爱国作出鉴定结论闵爱国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但该结论书中注明,此结论不作为致残等级认定的参考,不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文书。

在与中际公司协商未果的前提下,闵爱国又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部门最终决定不受理闵爱国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闵爱国将中际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中际公司赔偿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闵爱国与被告中际公司之间不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为介绍人和被介绍人关系;而且原告没能提交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闵爱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闵爱国上诉,维持原判。

向检方申诉 一波三折

二审宣判后,闵爱国依然不服判决,遂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诉。合肥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由,于2009年11月6日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在10月25日上午的庭审中,省检察院当庭宣读了抗诉书。检察院称,中际公司不具备出国劳务中介许可的资格,闵爱国与中际公司的合同应该无效;闵爱国的工资由中际公司发放,两者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闵爱国说,他在2007年与中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页被公司调换,“中际公司是挂靠在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闵爱国的代理人也表示,闵与中际公司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关系。

对此,中际公司则表示,其与闵爱国不存在劳动关系,检察院的抗诉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外派劳务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法,要求再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中际公司“一问三不知”

庭审中,闵爱国的代理人称既然中际公司不具备境外就业中介资质,该公司与闵爱国介绍与被介绍的关系就不能成立;而中际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每个月要收取管理费,并对闵爱国等人制定违纪处罚制度等,双方属直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证明双方是雇佣关系。对此,中际公司代理人说所谓的“管理”是因为外国人不懂中文的原因。

之后,闵爱国又指出,出事前他并不持有出国劳务中介合同原件,后来看到合同第一页上的“闵爱国”三个字及其身份证号码也不是他的笔迹,并且与合同后面其本人签字笔迹也不同。对于这个问题以及法官和闵爱国代理人的提问,中际公司代理人总以“不太清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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