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工伤该如何鉴定
最近一段时间,老胡的妻子春玲总在想,如果丈夫当初没有出国打工,他们一家人现在仍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这一切在两年前发生了改变——2009年2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老胡接受所在建筑公司派遣,到赤道几内亚工作,后因为突发疾病客死他乡。 按照相关劳动部门的认定,老胡属于自然死亡,不属于工伤。老胡的家人为此打了两年多的官司,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而这起客死他乡案,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出国打工工伤到底应该如何鉴定?
如今,老胡的妻子春玲依然奔波在上诉的路上,这样的工伤鉴定,她也不知道要持续到什么时候……
突发疾病医治无效身亡
2009年2月,对于在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工作的老胡来说,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老胡通过了出境考试,并与所在公司签订了出国打工的合同。
对于像老胡一样普通的工人来说,拥有这样的出国打工的机会实非易事。而老胡要去务工的国家是非洲的赤道几内亚,虽然远隔千山万水、远离家人,但每月几百美元的固定收入却是相当可观,可以极大地改善一家人的生活,为此一家人充满了憧憬。
2009年2月8日,老胡动身去了赤道几内亚。
不幸在一个多月后降临。3月23日凌晨1点左右,老胡突然胃疼,项目部书记得知后立即将老胡送到当地中国诊所治疗,但未见好转。
当天早晨7点左右,老胡又被送到中国医疗队治疗,初步诊断为胃穿孔并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手术,术后在中国医疗队的治疗下,老胡病情有所好转。4月3日,老胡病情突然加重,中国医疗队将其送往当地最好的医院治疗并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抢救无效,老胡于2009年4月8日上午病逝。
得知老胡意外身亡,老胡的家人陷入悲痛之中。老胡本是全家主要的收入来源,出国打工也是为了挣钱,如今却再也回不来了。
两次鉴定为非出国打工工伤
事后,老胡的妻子春玲隐约记起,丈夫走时告诉过她,单位在国内为他参保了工伤保险。于是,老胡一家都盼望着能获得工伤赔偿金。
2009年5月,春玲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7月17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认为老胡是病死在赤道几内亚的,系自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为工作原因而死的,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不是工伤,就意味着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春玲想不通,于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不予认定老胡为工伤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认定,2009年12月31日,该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拿到两次都认定老胡不是工伤的结果,老胡一家仍然不服。2010年2月8日,春玲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老胡所在的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对老胡是否是工伤的认定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妻子春玲的文化程度不高,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自然不了解。但她始终认为丈夫之死和工作有关系,应该得相应的补偿。
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那么,老胡到底算不算是“出国打工工伤”呢?
老胡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建琪介绍,劳动部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已明确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更何况,老胡出国前体检是合格的,而在赤道几内亚期间,老胡一直处于工作状态,身体疲劳才会突发疾病。可以肯定地说,老胡的死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
,肖律师认为,本案中老胡所在的建筑单位没有为老胡参保赤道几内亚国的工伤保险,其在国内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中止。,老胡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亡),应当享受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4月20日,该案在乌鲁木齐市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随后,一审法院作出了不予认定老胡为工伤的判决。
2011年7月19日,老胡一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5日,老胡一家人收到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老胡一家人依然不服,妻子春玲表示一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