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PERM职业移民申请误区:必须为雇主工作
申请PERM绿卡中的一大法律误区,在于大家认为,法律要求在PERM绿卡申请过程中受益外籍人士必须为申请雇主工作。其实法律并无此要求。只是在实践中,大多数PERM申请是由雇主为在职员工提出,大家误解为“为雇主工作”是法律的前提。
PERM职业移民申请,其实只要求受益外国员工在得到绿卡之后为申请的雇主开始工作一段合理的期间。至于在这个过程中,该外国雇员是否为申请雇主工作,并不是移民法所要求,也并非移民局所关注。
一个最简单的PERM移民案例就可明确解释这个法律原理
美国ABC公司由于长期短缺电子工程师,便通过国际职业中介到亚洲市场招聘人才。在韩国找到几位硕士学位的优秀电子工程师。美国ABC公司便开始PERM程序,在PERM劳工证批准之后(整个PERM程序约用5个月)便用快速程序15天之内得到I-140批准,进而开始领馆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3个月后,几位电子工程师获得移民签证,在飞抵美国机场时,在海关获得永久居民(绿卡)身份。在获得绿卡之前,这几位员工没有为ABC公司工作过一天。
这便是美国职业移民的最初模版设计。只是日后更多的人是在美国境内申请,又受到实践作法影响,使大家对法律产生误解,认为必须为申请雇主工作。
,是否为雇主工作,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操作上的影响。
雇主意向问题
在PERM申请中,最重要的便是雇主的意向。雇主是PERM绿卡程序的申请人,如果雇主无意向提出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决定中止,整个绿卡程序便将停止(除I-485已送出180天之外的特殊情况)。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雇主往往只为优秀的在职外国员工提出申请,而且许多人要经过几年的考验期。这只是雇主意向的商务决定(Business Decision),并没有改变法律要求。就法律而言,雇主可以为F-1学生、H-4、F-2家属身份、OPT或其他任何身份的人士或根本不在美国的人士提出PERM绿卡申请。
简单而言, 一位外籍人士只要找到了愿意又有能力支持PERM绿卡申请的雇主, 在任何时候都可开始劳工证申请。, 外籍人士的资历和申请的职位也要符合要求。
不在雇主处工作问题
不在雇主处工作,可能会影响移民局对PERM雇主财务能力的判断。
移民法要求PERM申请人雇主必须在PERM申请时至绿卡批准的整个过程中都具备支付PERM所规定的工资的要求,该工资要求应不低于劳工部决定的该职位的有效普遍工资。
在PERM后的I-140 审查中,移民局会对雇主的财务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该PERM外籍受益人已经在雇主处工作,那么该外籍员工所得的工资可以作为雇主财务能力的证明之一。只要该外籍员工已发的工资加上年度税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公司净利润(或者公司净流动资产)达到PERM要求工资,雇主便被认为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财务能力。
所以,如果外籍受益人在PERM申请过程中还没有给雇主工作,对雇主净利润或净流动资产的证明压力会大一些。这两项中至少要有一项独立达到PERM所要求的工资要求。(摘自美国《侨报》;文/周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