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年薪10万 出国后却吃不饱
明明是去非洲某国做年薪10万的技术顾问的,却落得喝稀饭、没钱回国的境地。最近,好不容易回到萧山的老傅向“法律百事通”讲述了自己的离奇经历。
老傅回忆,把自己带去非洲某国的是同村一个老板。这个老板在义乌做生意,又有亲戚在非洲某国卖服装、百货。“他说他出国考察,发现那个国家连个饮料厂都没有。所以他觉得这是一个绝好的商机。”据老傅称,他本人正好知道一种饮料的配方。于是,他被老板盛情邀请,一起去非洲开辟“新天地”。
“老板答应我,我作为技术顾问,每年10万到15万的年薪少不了。到了那里之后,食宿由老板全部包下,来回机票也归他付。”老傅听得心生欢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点头答应了。“到那里的第一个月,我们在厂里安装设备。那时候他们对我很好,每天都请我吃饭,有鱼有肉,还有酒喝。”可让老傅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遭遇,却让他始料未及。
“当我把配方告诉他们之后,他们对我的态度就来了个180度的转变。”老傅说,“我每天都被安排了很多工作,还吃不饱,只有玉米糊和稀粥可以喝。”老傅饿得实在受不了,每天都头脑发晕,找到老板想去看病,却根本没人理他。“我向老板提出要回国。结果他却说必须先由我家人汇给他7000元机票钱,才能让我回去。”急于回家的老傅让妻子汇了钱,回到家后却越想越气。“现在我手头只有一张在那里上班的工作证复印件,该怎么办?”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单燕红律师认为,老傅应同村老板之约远赴非洲某国担任其新办饮料厂的技术顾问,在法律上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如果该老板是以个人名义聘请老傅,那两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如果是以老板所在企业名义聘请,则该企业与老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非洲某国的饮料厂直接聘用老傅,则饮料厂与老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第三种情形显然应适用劳动者工作地即非洲某国的法律。”
“,无论何种情形,老傅都应举证证明关系的存在、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老傅已履行技术顾问工作职责和对方违约致双方关系终止等事实。”单律师说,如果根据老傅举证的事实,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则老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以企业为被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老板,分别要求企业或老板承担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违约责任。
“根据老傅所说的情况来看,老傅与老板之间的约定仅限于口头,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内容难以证实。,老傅交付配方及履行技术顾问职责、双方关系终止的原因等事实也难以证明。,老傅要实际维权面临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单律师建议,劳动者接受聘请,付出劳动及提供技术之前,尤其是像老傅这样涉及境外用工的情形,更应慎之又慎。“应考察对方的诚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履行职责、交付技术的凭证和记录,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