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协议引发纠纷 日本劳务只得六千
由于签订协议时自己没有留一份,以至于在日本劳务的女孩要不到工资,在媒体的协调下,出国劳务公司最终只赔偿了6000元钱。
2010年12月30日,李清(化名)在和解书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第二天,她拿到了和解书中所规定的公司给她的6000元钱,至此,她2007年出国劳务时与公司产生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李清来自农村的一个单亲家庭,很早时她就不再念书,而是打工跟母亲一起赚钱供弟弟上学。2006年,她进入了一家企业工作。2007年9月,公司领导说考虑到她家的条件,而她需要钱供弟弟上学,所以指派她和一位员工一起到日本劳务3个月。李清说“当时我跟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到日本劳务,日企每个月给我5万日元,加班费另算。这比我在这边打工的工资要高出一倍多。我很高兴地交了3000元押金后去了日本。”可是,等李清回来后,却没能拿到自己的工资。李清说自己多次向公司要钱,可公司说日方没有把工资打过来。后来,李清托朋友询问日方,得知钱已经打回了公司。2008年李清的弟弟上大学,急需学费,李清向公司提出申请,仍然没有要到外派出国时的工资。
去年5月,李清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到她离开公司时只要回了2000元押金。
李清越想越觉得自己应该要回赴日工作的报酬,可是又不知道该怎样要这个钱。去年10月的一个偶然机会,她找到大连当地的媒体,听了她的哭诉,媒体联系上了李清以前的公司,公司一位负责人带来了当年李清出国时所签订的一份《研修生誓约书》,这里写道“工人收取保证金3000元整,收取的保证金在公司工作合同期满(三年)以后返还,中途辞职、离厂者不返还……合同未满或回国后在公司工作未满三年的工人,研修生个人将负担护照、签证、机票等相关费用……”这位负责人说,李清回国后并未工作满三年,公司不应该支付她报酬。而且,日本方面也表示,李清自己计算的工资有问题。
李清则表示自己当年签订的是《协议书》并非《誓约书》,可是她自己手边没有当时签订的协议。双方就这一问题僵持不下。
经过3个月的努力,最终李清与原公司达成了和解,公司一次性付给她6000元钱以终结纠纷,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将包赔对方3倍违约金。拿到了6000元钱的李清激动地流下眼泪,她说“我要提醒出国劳务人员,以后与公司签订协议,一定要自己保留一份,以备将来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