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警枪杀中国研修生案:历经四年终胜诉
据日本《中文导报》湖南出国工作网,备受关注的中国研修生罗成被日本警察当街枪击致死一案,从2007年罗成遗属以开枪属违法、防卫过当为由,向宇都宫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来,4年间经历多次周折,4月28日,东京高等法院改判了宇都宫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警方开枪打死罗成为“过当防卫”,勒令栃木县政府向死者罗成家属支付约1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79.2万元)的赔偿金。
东京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警棍是完全可以奏效的,警官没有进行威喝射击就开枪,是违法的,违反了《警察官执行职务法》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手枪的条件。
罗成被击事件来龙去脉
这一枪击事件发生在2006年6月23日下午,警方和一般日本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描述是 2006年6月23日下午4时45分左右,鹿沼警署巡警在离其驻在所数十米外的现金自动取款机附近发现两个可疑人物,遂前去欲进行职务询问,两人见警察走来立即逃走。巡警开警车进行追击,二人分头逃跑,一巡警下车追踪其中一名男子,也就是罗成,追上后两人进行了搏斗,罗成欲夺该巡警手枪未遂,继续逃跑。
该巡警继续追踪,罗成跑入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挥起院子中的石灯笼顶盖欲砸该巡警,该巡警喊道放下,不然我就开枪了!罗成仍然手持石灯笼顶盖向该巡警袭来,该巡警在离罗成1.5米左右的距离开枪,击中罗成腹部,后罗成因失血过多死亡,该巡警在和罗成搏斗中受伤,医治了两周才得痊愈。
针对这一事件枥木县警察2006年7月表示巡警开枪是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不得已采取的行动,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以伤害等嫌疑对已死亡的罗成进行了书面送检。
和罗成在一起的一名中国人当天被以涉嫌违反出入国管理法(非法滞在)被捕。他和罗成一起于2004年4月来到日本岐阜县研修,去年2月,他们离开岐阜县到福岛县的水泥工厂打工。
而原告方经过调查指出,罗成和另一名中国人在2006年6月22日到西方町找同乡伍先生去玩,第二天他们出去买菜,没有找到菜市场,这时罗成看见路旁有自动取款机,罗成想看一看公司的老板是否把工资给他汇到了账户上,可是连续将银行卡塞入三次,仍然无法确认,于是他认为是否是取款机发生了故障,就在取款机的周围四处看了一下,这时巡逻的警察看他们两个可疑,就对他们进行了20分钟左右的询问,当时路上有一辆小汽车开来,警察的警车堵住了道路,询问他们的警察上车移动警车,趁此机会,两个人分头逃跑,警察开始追踪。罗成跑入一户人家的院子里,警察穷追不舍,追入院内,罗成拿起一根栽种植物用的竹竿挥舞,而追踪他的巡警在距离他5米远的地方开枪。
枪弹命中其腹部,穿透一部分小肠,损伤总肠股动脉,使他于2006年6月22日午后6时16分,由于总肠股动脉损伤造成的腹腔内出血,在独协医科大学病院死亡。
罗成妻子的哥哥当时对笔者说已经回到了中国的和罗成在一起的中国人对他们说,他在被捕时看见了去追罗成那个巡警,他穿戴整齐,没有搏斗过的痕迹,身上也没有血迹,说明他在开枪之后并没有对罗成进行救护。
原告方面认为巡警向腹部这一要害部位开枪,是在意识到可能致使对方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造成的重大过失,罗成只不过是在挥舞竹竿,完全不能构成紧迫违法的侵害行为,退一步说,就是罗成有紧迫违法侵害行为,也应该选择用警棍或威吓射击等手段来压制抵抗,而开枪是明显的过度防卫,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