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请慎签保证书 20万约定8万和解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湖南出国劳务 时间:2021-10-04点击:
2020年12月31日,泰安市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法院诉称,2018年赵某与其签订赴外国技能实习合同,约定赵赴外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跳槽、脱岗、私自出走、非法滞留等行为,即构成违约,由赵某父亲等3人进行保证担保,赔偿原告公司20万元。现赵某在国外期间私自出走,故而要求赵某父亲等3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
2021年1月21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依法进行公开审理。赵某父亲等3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庭审中辩称, 2003年10月29日,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发文《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故此,原告的主张不应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约定的保证担保是赵某不得私自出走等,属于人身权益和行为,并非是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实施担保,且原告没有提交因赵的离职给原告造成20万元损失的证据,故当属无效。第三,据赵某陈述,其并没有违约,是因其不堪忍受国外技能实习用人单位非人待遇,才离开。综上,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安市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则认为,因赵某作为技能实习生私自离开单位,原告作为劳务派遣方肯定会受到处罚。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系部门规章的范畴,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故,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以商务部的规定主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原告不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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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赵某父亲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1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赵某父亲等3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补充了新的答辩意见,泰安公司与赵某父亲等人所签订的保证协议系胁迫行为,当属无效。因为,从保证书内容来看,表面上是技能实习,实际上是为外国企业提供对外劳务,且该对外劳务相对比较廉价,合同中部分条款对提供劳务者一方进行了不合理限制。合同中限制提供劳务一方合法权利的条款均是预先拟订好的格式条款,如果不签订保证合同,则前期交纳的4万元出国劳务费用不予退还。而,4万元的损失,对位于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且赵某在国外务工的收入也较低,春节前家里还给其打过去2万元生活费,泰安公司一直也没有出具损失清单,故而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后,经调解赵其父亲与泰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8万元。
【警示】
通过此案,告诫准备出国打工的朋友,签订出国打工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陷阱,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签订合,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条款。
出国后,外国雇主除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商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加班费外,一般情况下,还应当负担伙食、住宿、煤气和水电费、上下班交通费、所得税、医疗保险、人身伤亡保险、出国和回国的机票、劳动保护用品等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您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保留好付款收据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国外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为雇主工作的再为其他雇主打工,不要去赌博场所或者色情场所,更不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脱离原工作岗位到别的地方工作,在国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违法的,履约期满要及时回国。
如果与经营公司之间产生问题和纠纷,要冷静处理,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有违法举动,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向我驻在国大使(领)馆或者代表机构反映,寻求帮助或者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