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怀孕不能出国劳务 法院判决劳务公司酌
一位年轻女子看到广宇劳务公司打出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广告后,积极报名参加,并按该公司要求交足了费用。经考试合格在与广宇劳务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后,因怀孕不愿流产而被劳务公司终止办理其出国劳务手续,并拒绝返还所交的费用。无奈之下,该女子一纸诉状将广宇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与对方解除劳务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自己所交纳的报名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15600元。
该女子与广宇劳务公司的合同能解除吗?所交纳的费用能得到吗?
女子状告公司欺诈
要求还钱解除合同
现年24岁的谭红霞是安徽籍人。她在法庭上说去年1月18日,我看到广宇劳务公司打出招考出国劳务人员的广告后,一心想出去挣钱,也认为自己够条件,便报名参加考试。当考试通过后,自己与广宇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出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宇劳务公司向我提供必要的劳务,我向公司交纳包括报名费、服务费在内的各种费用计15600元。当该公司收取费用后,根本没有能力为我办理相关出国劳务手续,其目的是欺诈。请求法院确认我与被告广宇劳务公司间劳务合同无效;公司返还我报名费、考试费、押金、服务费等计15600元。
公司辩称怀孕在先
出国手续停办
庭审中,被告广宇劳务公司辩称,原告谭红霞说该公司没有能力办理出国劳务是欺诈不是事实,该公司经工商登记合法成立,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为有对外签约权的单位组织劳务输出与技能培训,该公司虽没有直接劳务输出的权利,跟该公司与有签约权的单位有权组织劳务输出;谭红霞没有出国的原因是自己怀孕,其本人为了避免不孕而不打掉小孩,我们告之其出国与生小孩只能选择一样,她选择生小孩是自愿放弃出国;谭红霞的费用均已花费,损失应由她自己负担。他们同意与谭红霞解除合同,但费用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定酌情退费
因不愿流产有隐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其有权向境外派遣各类出国劳务人员(不含海员)。2007年8月10日,通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具委托书给被告广宇公司,委托被告代招赴日本研修劳务人员,代收劳务费用和证件。
2012年1月18日,谭红霞与广宇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广宇公司为谭红霞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或研修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
“协议”签订后,谭红霞参加考试合格并被录取。2012年1月22日,原告谭红霞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合格。谭红霞先后向广宇公司交纳报名费、服务费15600元。
2012年1月28日,原告谭红霞发现自己怀孕后,为能出国劳务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12年4月2日,原告谭红霞发现自己怀孕。经咨询医生,为防止以后不能生育,不能流产,她就没有流产。
被告广宇劳务公司得知原告谭红霞怀孕并不再流产后,即终止办理原告谭红霞出国的相关手续,并拒绝退还原告所交费用。
3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出国劳务和被告签订协议,被告虽无直接外派劳务的资格,但其系接受其他公司的委托办理相关手续,且被告促成原告办理了出国劳务的最初录取手续,双方的劳务中介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被告为原告出国务工办理相关手续,在原告符合条件后,促成原告和国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参加考试、录取体检等手续,后原告谭红霞发现怀孕,对于原告怀孕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因原告谭红霞的出国系以劳务为目的,怀有身孕势必影响其工作,使其不能正常完成用工单位的任务。原告发现怀孕后,为避免以后不育而决定生下小孩,作为一个小生命的存在,不能因双方合同的履行而强制原告将胎儿流产,但其怀孕事实对被告为其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带来不利因素,被告及时终止办理其出国劳务手续也无不当。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如果合同有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劳务中介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对于原告缴纳的费用,部分已被花费的客观事实,因被告未能出示该公司及“通城国际公司”为原告谭红霞本人已花费费用的具体票据,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6000元。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