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被迫签承诺书劳务公司违约应付工资
2013年12月,经朋友介绍,来自四川的王远和十几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务工人员,来到郑州市一家劳务公司。抱着“出国打工赚大钱”的梦想,十几名农民工和输远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根据需要,王远将赴沙特阿拉伯国出国打工从事木工工作,劳动期限为1年。中介公司负责办理出国务工必要的手续及工具。若因为出国务工人员的自身原因要求回国的,出国务工人员需赔偿中介公司损失及违约金。
2014年2月,出国打工没几天,王远等人被当地政府告知签证超期,需要遣返回国。原来,因为手续简单且价格低,中介为王远等人办了短期的旅游签证,而非一年期限的工作签证,由于签证过期加上不是正规工作签证,王远等人变成了“黑工”。
不得已,王远等人向劳务公司申请回国,可是他们却被告知需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是因工资太低才申请回国,王远等人不想再当黑工就全部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回国后,王远等人找到劳务公司讨要从2013年12月到2月份的工资每人2.6万余元,但对方以王远等人“系个人原因回国”为由,拒绝支付。
随后,王远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工资。仲裁部门很快做出仲裁,裁决输远劳务公司支付王远工资2.6万余元。劳务公司不服,将王远等14人告上法庭,请求不予支付王远工资2.6万余元,甚至还要求王远返还垫付的机票、签证等费用,及赔偿因离职而产生的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劳务公司和被告王远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公司为王远等人所办签证为非工作的旅游签证,期限仅为30日,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承诺书”,虽然王远在“承诺书”上写明“因工资太低原因申请自愿回国”,但王远身在异国他乡,办理回国手续必须要靠劳务公司的帮助,故劳务公司认为该“承诺书”为王远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法院并不认同。
法院最终判决,因劳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王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务公司要求返还其垫付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并要求劳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王远等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