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患“疟疾”起诉人社局被驳回
日前,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国务工期间被蚊虫叮咬身患“疟疾”,回国申请认定工伤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认定工伤的行政案件。
原告张某系海门市人,2012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海门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约定原告自2012年7月6日起至第三人“安哥拉社会住房项目”从事泥工工作。2014年3月,原告被蚊虫叮咬,患上“疟疾”遂以“疟疾频繁发作、身体不适”为由向所在项目部提出回国申请。回国后,原告向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门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张某不服,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某被第三人指派至安哥拉从事建筑工作期间被蚊虫叮咬,属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无论采取什么防护措施,被蚊虫叮咬都在所难免。张某就其陈述的“全身无力,无法从事相应工作”并未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原告仅就“被蚊虫叮咬”要求认定工伤于法无据,对其主张的受到事故伤害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沙建国介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工伤认定类案件中申请工伤认定者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张某就其陈述的“全身无力,无法从事相应工作”并未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且被告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并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之处。故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受到事故伤害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