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公交车上行凶致2死3伤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今日新闻热点 时间:2021-08-08点击:
8月7日晚,广东东莞高埗镇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一男子颜某在公交车上突然持刀砍伤司机及其他乘客,造成2死3伤,颜某已被当场抓获。
1、颜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一旦认定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吴某某持棍棒随意殴打小学生和路人,主观上具有侵犯不特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吴某某作案手法,不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很难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颜某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突发的恶性伤人事件,颜某持刀捅刺无辜乘客,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无论是造成被害人受伤还是死亡的结果,都在吴某某的意料之内,都是他希望发生并积极追求的结果。要以被害人的实际受损情况为依据定罪。
颜某在公交车这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持刀捅刺无辜乘客,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涉嫌故意杀人罪。
3、颜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残忍地在公交车上行凶杀人,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要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