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杀害11岁女孩被判死缓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今日新闻热点 时间:2021-09-03点击:
9月1日下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王东,该院已受理家属的申诉并立案,这让一直奔波在为女儿维权道路上的这位母亲看到希望。
王东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村民,6年来她一直在四处奔走,希望能严惩残忍杀死她11岁女儿的凶手。
随后,葫芦岛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赵建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检方在抗诉意见中称“赵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工作,确定赵建有重大作案嫌疑,到其家中将其抓获。赵建不是仅因形迹可疑经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
2018年1月,辽宁省高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撤销原判,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审。葫芦岛市中院重审时,以赵建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赵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依然维持了死缓判决。
重审判决后,赵建服判,罗某馨的父母罗亮、王东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对此,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2019年,辽宁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审判决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支持抗诉意见不予采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量刑是适当还是畸轻
记者梳理发现,法院判决和检察院抗诉意见争议的焦点,除了赵建被传唤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还集中在死缓判决是量刑适当还是量刑畸轻上。
在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志敏看来,刑法虽然对自首作出了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但并不是一律都必须从轻、减轻处罚。案件兼具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在决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法院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还应当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可以不从宽处罚。
何志敏分析,本案凶手的犯罪事实中从重情节包括,赵建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在实施了猥亵犯罪后,为了掩盖猥亵幼女的丑恶罪行,对小女孩杀人灭口。,日常生活中,住宅或学生宿舍是未成年人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最应感到心理安全的场所,凶手直接进入小女孩的住宅实施犯罪,严重冲击人的心理安全感。所以,凶手赵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这是我国法院一直秉持的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司法立场。”何志敏说,我国对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从严惩处。辽宁省高院已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决,如果家属对生效裁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省检察院进行申诉。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博士后杨丰一表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需综合全案情形,区分案件性质、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合理判断。而且,对于上述因素的具体判断,需要详细说理并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而不能简单地一语带过。如此得出的裁判结果才是具有说服力的,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